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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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1. 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3. 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p84-85)英国 1906 年 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

2、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损失, 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

3、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根据以上两种解释, 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书 85页)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agreement)。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ele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 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为了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 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1. 协议(agreement)2.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in

4、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3. 对价(consideration)4. 履行合同的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5. 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6. 合同的形式(form)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features of insurance contract)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 所以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 还有以下特点:1. 海上保险合

5、同是射倖合同(aleatory contract)2. . 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3.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 contract)4.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5.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adhesive contract)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书后 附录530页)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

6、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su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如 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保险人(insurer)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保险费,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 其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保险等。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

7、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 取得保险人资格。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在我国, 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6. 投保人 (proposer)投保人又称要保人(applicant), 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注意的问题:1)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3)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4) 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7. 被保险人(insured= the assureds)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8、后果, 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意: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a、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 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

9、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 参看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中介人)1.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8.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9. 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surveyor)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content

10、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1、 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2、 附加条款(附加险)-另外约定(附加的)-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二)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列明以下基本事项:1、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r)2、被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ed)3、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 船舶(vessel)2). 货物(cargo)4). 货物预

11、期利润(profit)5).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wage and remuneration)6).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7). 因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liablity and expenses)4、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时, 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海上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一经确定, 就必须写入合同内容之中。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9

12、条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 的方法:1). 船舶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 以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 货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 运费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5、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保险金额是被保

13、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 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 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coverage and exclusion)保险责任(insurance liability)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范围内, 如果发生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与保险责任相反的是除外责任, 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如果发生除外责任的风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14、一定要分清保险责任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列举保险责任的方式; 在合同中将具体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只有列举出来的,保险人才保;另一种是:列举除外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不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 一 列举出来,除了所列举的,保险人都保.7、保险期间(duration)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 所有保险合同, 包括海上保险合同, 都规定了保险的期间。篇二: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15、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1、告 知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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