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注意事项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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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

2、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找。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愿书。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

3、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作业。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

4、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记载来判断其性质。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书),Power of Attorney(委

5、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

6、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

7、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贰 英文合约的特色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

8、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

9、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

10、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

11、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

12、,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三、奇奇怪怪的单字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

13、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

14、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

15、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参 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英文合约里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语,成为初次接触者的困难之一,已如前述。本节尝试在进入各种一般性主文条款的介绍之前,将最常出现的这些传统字眼依理解之难易程度分成两类做说明及举例,等于是一个准备工作,希望尽可能降低它们对读者阅读的阻碍,让读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上,而不再被这些传统的语句所困扰,以免减缓认识英文合约的进度。第一类:here介系词第一类以here开头,后面再加上一个介系词的传统用字,在英文合约里经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hereby、hereof、herein等等这几个字。依照作者的看法,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类,因为只要读者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here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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