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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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第四条 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第五条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监检组的组建第六条 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第七条 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第八条 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

3、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第九条 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第十条 监检组成员的选聘应严格履行资格审核程序,与被检查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监检组成立后,质监机构应正式行文公布。第三章 监检组成员职责第十一条 监检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检组成员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监督、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第十二条 监检组组长的职责如下:(一)主持召开质量监督汇报会及总结会。(二)负责监检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三)负责

4、核实、确认重大质量管理或实体质量问题。(四)主持召开监检组内部会议,组织讨论、确定和签署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五)对监检时间调整和监检意见有决定权。(六)负责提请质监机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或停工。(七)对监检组成员现场工作期间的安全负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联络员的职责如下:(一)负责监检组与工程项目间的工作联络。(二)负责监督检查会议记录,统一管理会议资料。(三)负责监检组文档、资料的管理和归档。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在监检组组长的领导下,确定本专业的内部分工。(二)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汇总本专业的监督检查意见。 (四)负责汇总和向监检组组长汇报发现的

5、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一般专业人员的职责如下:(一)按照专业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二)及时向本专业负责人汇报发现的重大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问题。第四章 监检组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督检查申请后,组建监检组,并向被监检项目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中应明确以下事项:(一)开展此次监督检查的依据。(二)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依据及检查内容。(三)工程项目的地址及检查时间安排。(四)监检组组长、联络员和各专业组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其所负责检查的专业。(五)要求监检组成员自带或准备的物品及资料。(六)迎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监检组的交通、食宿安排和其他注意事

6、项。第十七条 监检组组长接到通知后,应熟悉各成员专业情况,核实监检必备器具,确认监检行程和时间安排,并拟定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监检组成员到达现场并集合完毕后,由组长主持召开监检组内部会议,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工作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强调现场检查安全事项。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采用(即汇报会、总结会)、三查(即质量行为检查,现场实体质量检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核查)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汇报会由监检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监检组成员、建设单位迎检人员、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参建(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测和生产运行)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报会的议程如下:(一)监检

7、组组长介绍监检组成员,建设单位介绍迎检及主要参会人员。(二)各参建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并做汇报,监检组成员进行简要询问。(三)监检组组长宣布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纪律和需要配合的事项。(四)建设单位介绍迎检安排及各专业组联系人。(五)监检组组长强调现场检查安全事项,会议结束。第二十一条 质量行为检查、现场实体质量检查和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的核查,应分专业进行,由各专业负责人主持。第二十二条 监检组成员全部完成本专业检查后,监检组应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各专业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书,并确定向总结会的通报稿。内部会议由监检组组长主持。第二十三条 总结会由监检组组长主持,出席

8、人员与汇报会相同,会议主要议程如下:(一)监检组成员通报各专业检查情况。(二)监检组组长宣读结论性意见,并做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发言。(三)迎检单位负责人做表态性发言。(四)会议代表补充发言。(五)监检组组长宣布会议结束。第二十四条 总结会结束后,联络员将历次会议记录、检查检测记录、现场图片、检测报告、专家意见和备案文档等资料归档,并整理、打印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监检组长组织监检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检组组长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不得压制不同意见。最终的监督检查文件应充分体现各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五章 经费开支第二十六条 监检组的工作经费包括劳务费、交

9、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公杂费和委托检测费等,监检组的经费开支应由联络员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 劳务费应根据本人在现场的实际工作天数,按照规定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评审、咨询费用管理规定,劳务费最高控制标准如下。(一)组长:每天1200元。(二)专业负责人:每人每天1000元。(三)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天800元。第二十八条 监检组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餐饮和现场接待均由联络员统一安排,相关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公杂费应按照规定支付。第二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相关费用由质监机构按照规定统一支付。第

10、三十条 质监机构根据规定在现场设有项目站的,监检组在现场的住宿、餐饮和现场接待可由项目站统一安排,相关费用列入项目站的当年费用预算。监检组人员的劳务费和往返交通费由质监机构支付。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人员作为监检组组长或专业人员出差外地的,相关费用均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区分站组织的监检组成员劳务费最高标准应控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80%以内。第三十二条 监检组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六章 工作纪律第三十三条 监检组所有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专业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第

11、三十四条 监检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按时到达和离开集中地点,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擅自脱离岗位。第三十五条 监检组应自带笔记本电脑、检测器具、摄录器材和资料存储器具等,不得违规向被监检单位借用。第三十六条 监检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被监督单位的涉密信息、文件和资料。第三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检组与被检查单位的联系全部由组长和联络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单独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任何要求。第三十八条 监检组要严格执行勤俭节约和廉洁自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设备器具和交通工具,严禁要求被检查单位安排与监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四十条 处罚(一)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总站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质监机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总站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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