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进出口合同的注意事项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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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进出口合同的注意事项(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合同是买卖双方交易的书面依据,合同签得严谨、明确、慎重,对合同的顺利履行,贸易纠纷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都有积极的作用。进出口合同由于牵涉到涉外因素,相对普通合同而言更加复杂,也隐含着更多的风险。因此,从合同签订上有效地规避风险对进出口合同而言尤其重要。签订进出口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首先都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本篇法律报告在针对具体类型的进出口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前,有必要先针对一般进出口合同中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建议。一般注意事项:签订合同前,除了对商品作深入详细的市场分析外,客户的资信及其签约主体资格必须慎重调

2、查核实。首先应仔细审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权。办事处、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具签约权,如代总公司签约,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对于第一次签约的客户,一定要通过银行、工商或其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取得资产结构情况、负债情况、对方的营业执照、与其他公司的贸易方式、信誉程度等书面材料,方可签约。同时,客户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老客户亦要留意其最近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合同必须经签约双方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国内合同还须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正本必须条款完整,文字明晰,表面整洁。涂改处须加盖校对章。超过三处应重新誊清。由若干页组成的合同,必须在每页上签名,盖章,并在整份合同上盖骑缝章。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

3、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在采用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法院管辖。鉴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条款。另外,由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对外国的法律较不了解,而且国外的法律对外国人行使

4、权利方面可能有某些限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此外,若企业垫付资金的代理业务较多,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往往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或实物抵押。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应先明确担保人的资格问题。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能成为经济合同担保人。担保当中除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外(未规定具体期限,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期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还应明确担保人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指的是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5、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项下,只有在被保证人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要选择连带担保责任而不是保护作用较小的一般担保责任。采用抵押担保则必须事先弄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无所有权,是否已经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应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并提供财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保证抵押合法有效。以上是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针对自营进口、自营出口、代理进口(参见下期)、代理出口(

6、参见下期)这四种不同的业务形式,本期及下期的行业法律报告将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一、自营进口自营进口的规模大,效益好、但相应地也存在更高的风险。在对外合同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与问题:1、货名规格: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当货物有不同品种、型号、等级时,更要作明确限定,以防止不必要的误解纠纷,避免出现报关、征税等方面的纠纷或不便。2、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是卖方主动的条款,对买方并无好处,其具体幅度根据不同产品而异。对买方来说,应尽可能争取溢短装的幅度小一些,一般不超过5%,以防止卖方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对卖方来说则相反,应争取高一点比例的溢短装,这样更加

7、主动。3、关于远期信用证:由于目前国外利率比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低,所以,进口业务经常采用远期信用证为支付手段。与即期信用证相比,远期信用证有延缓资金占用,节省利息等优点。但有关单据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必须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拒付。因此,除了实际付款时间较迟外,远期与即期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并无分别。故有关国内合同的支付条款应注意衔接,以免产生偏差造成损失。4、装运条款: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本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转运,中途停靠其他港装货等。在租船进口大宗货物时,该条款十分重要,尤其需要订得具体,详细,除须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必须明确:(

8、1)卖方租用的装运船只应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卖方在选择船舶及租船的船方时应谨慎行事。对由于卖方租用的船只与合同的条款不符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2)老船加保:卖方租用的装运船的船龄一般不得超过18年,如果船龄超过18年,由此引起的额外保险费由卖方承担。23年以上船龄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法接受。(3)在租船提单作为议付单据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由租船合同引起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纠纷,如运费未付清等,以致影响买方安全及时提货,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上必须明确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不受发货人与船东或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纠纷的影响。买方对租船合同中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不承担责任,除非这

9、些不一致的条款已经过买卖双方书面认可。(4)船籍:为了增强船只信誉程度,防止出现光船到达,出具假提单的诈骗事件,买方一般应要求租用的船只在 “劳氏船级社”或其他同类船级社注册。5、单据条款:除了进口合同中一般要求的提单,发票,装船通知外,其他单据可根据具体产品而定。由商品检验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质量证明书,比厂家或卖方出具的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合同条款中,买方应尽量争取前者作为议付单据。对于某些产品的进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据有特殊要求,如钢材要求原产地证书,食品要求提供卫生检验证书,所以在签约之前,要先向国家有关机构做深入了解,并在合约中向卖方明确提出。6、检验和索赔条款:由于进口业务常

10、常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单据交易,进口商往往是在对货物的品质,数量还无法了解的情况下,就得先付款或承兑单据,所以签订严密的检验和索赔条款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买方的利益,关系到一旦出现货物品质或数量问题,能否顺利得到赔偿。该条款须明确检验时间,地点,机构名称,索赔期限及出证机关,有些商品甚至要规定检测方式。在采用承运港检验机构或厂家出具的单据作为议付单据的进口业务中,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检权。对于买方来说,无复检权的条款一般不予接受。关于复检权,通常有以下几种订法:(A)CIE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B)CIB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若卖方对CIB检验证书有异议,可由双方共同指定

11、第三家检验机构在目的港进行检验,该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C)目的港独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对于以上几种订法,我们尽量争取A条款,C条款是在国外客户坚持指定SGS等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已时才采用的。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是切合实际,留有余地,切不可将索赔期限订得太短,防止买方因无法及时出具索赔依据,对外丧失索赔权利。7、罚金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一方如果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对方损失的补偿,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不交货或延期交货等情况。在该条款中,买卖双方预先约定赔偿金额,金额的大小视延续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罚金的最高限额。订立罚金条款,有利于买方快速地

12、得到赔偿,否则,买方要负举证损失之责,方可得到补偿,而举证工作具体操作起来费时且困难。二、自营出口在订立外销合同及购货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1、品名规格: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2、交货时间: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3、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

13、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购货合同的索赔时限较外销合同要有充分余地。在购货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XX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而不应与工厂订立类似“以XX商检局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的条款,以免外商提出索赔时,工厂以此条款为依据拒绝承担责任。4、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

14、视作预付款处理。5、合同的完整性。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6、收汇不着的风险。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

15、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 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

16、整。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以上是签订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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