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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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电话: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一事于 年 月 日在 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和歧义。租赁房屋基本状况: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址: 。第二条 租赁房屋范围: 。第三条 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见附件一)。甲方出租权证明: (见附件二)。第四条 本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用,甲方

2、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大厦自带消防系统和电梯能够作为商场经营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确认本租赁房屋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就租赁物基本状况向乙方出具承诺函(见附件三)。第五条 租赁房屋抵押状况: (1)无抵押;(2)已设定抵押,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见附件四)。租赁期限及费用:第六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见附件五:房屋平面图),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计租面积指租赁房屋内全部可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房屋内立柱、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公

3、共部位、层高在2.5米以下的面积不计租赁费用。(见附件六:计租面积确认单)第八条 租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只包括房屋租金。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第九条 租赁费用中已不含有物业管理费,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服务事宜另行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不再另收费用。甲方指定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甲方应就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甲方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对甲方无力第十条 租赁费用计算标准 元/ 天/平米,总计为 元/月, 元/年。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

4、民币计量。第十一条 租赁费用采用先付后用的形式按月年付年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赁费用。如甲方要求当期租赁费用支付额超过一个月租赁费用的标准,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超额部分的贴息补偿,贴息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超额支付部分的10%。无理条件第十二条 首期租赁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为:在甲乙双方房屋交接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的首全额期租赁费用,乙方在免租期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50%首期租赁费用。第十三条 甲方在收取租赁费用前后7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租

5、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租赁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配有停车位 个,面积: 平方米。(附件七:停车位置图)。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配有房屋门头、楼顶、外墙面、门口、 等广告位。总面积 平方米。具体位置和尺寸: (附件八:广告位置图)。第十六条 甲方对本租赁房屋配有的停车位、广告位享有支配权,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含停车位、广告位的使用费用。停车位、广告位使用方式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自定,使用期与租赁期相同。第十七条 乙方对其所租赁的房屋享有独家广告发布权。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妨碍乙方房屋门头和广告招牌的突显性、独立性的协议。第十八条 甲方向

6、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见本合同附件九。附件九所列设施设备均由甲方按本合同要求负责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 千伏安。乙方照明、经营需要供电量为每平米0.08KVA,中央空调需电量为每平米0.07KVA,总计需要电量为 KVA。如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满足不了乙方需求时,由甲方负责电量增容。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时电量达到乙方需求,增容费用由甲方承担。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第二十条 水电费的计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费。乙方按国家规定的交纳时间乙方合理欠费或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水电费用。乙方水电费的交付方式为: (1)乙方直接交纳 (2)甲方代收 (3)甲方指

7、定的物业公司代收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不另加手续费。在乙方交纳水电费同时,对于电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名头为乙方的供电局专用发票或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水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发票,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水、电用户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的费用;或提供普通发票,乙方在支付水电费时扣除税金(电费按照1.17扣除,水费按1.06扣除,例如1000元的电费,扣除税金后支付854.7元;1000元的水费,扣除税金后支付943.4元)。 如租赁房屋水、电户名已过户到

8、乙方且有其它用户同时使用该水电户头的,甲方应负责收取其它用户应支付的水电费并在乙方支付当期水电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据。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水电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付水电费为标准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权从下期应付租赁费用中直接扣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电损按各用户实际用电量占总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一并由甲方收取后支付给乙方。第二十二条 空调电费计算方式: 。 (1)乙方单独挂表 (2)按定额 /年 (3) 第二十三条 冬季供暖温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供暖方式: (1)空调取暖 (2)集中供暖 (3)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供暖费计算方法: (1)按空调使用的电

9、费 (2) 元/供暖季(集中供暖方式的价格按当地政府公示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承担,如营业税、城建税、占地费等。房屋交付:第二十六条 租赁房屋交付时间: 年 月 日交付。第二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甲方的出租权证明合法有效;(2) 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3) 房屋空置;(4) 本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齐全;(5) 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等)。第二十八条 租赁房屋交付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见附件十一),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乙方授权代表未签字

10、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甲方未交付租赁房屋。乙方任何行为包括进场装修均不得被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第二十九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乙方的免租期顺延,且甲方还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第三十条 乙方接收房屋前由双方实地测量计租面积,如实际测量计租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相差在3%以内(包括3%)的,双方以实际测量面积作为计租面积;如相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以实际测量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并赔

11、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就租赁房屋支付的设计费、装修施工费等)。房屋质量保证:第三十一条 甲方承诺,本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电气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已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第三十二条 甲方每三个月免费对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甲方在定期维护和保养前三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安排在乙方经营时间外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时间。第三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使用时间应满足乙方经营需要。如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自行相关通知后,立即予以修复,费

12、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如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有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因电梯(扶梯)、货梯、空调达到大修年限,甲方乙方必须负责为电梯(扶梯)、货梯、空调进行大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甲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予以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设施设备型号、规格、性能均不应低于原设施设备的标准。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保障该租赁房屋的供电、供水、通风,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停电,给乙方造成

13、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如该损失无法计算,则凡在营业时间内,每次停电每满一小时甲方赔偿乙方一日的租赁费用,每次停电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双方为履行合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第三十七条 甲方必须在租赁房屋交付之前或交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双方确认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效力。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部门要求,需整改、提高有关一次消防的要求、标准,则由甲方负责处理达到标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怠于处理,影响到乙方正常营业的,视为甲方违约。第三十八条 甲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证,并将本租赁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第三十九条 甲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水电周转金等)。第四十条 在甲方享有出租权的同一建筑物中,甲方收取乙方单位面积的租赁费用应不高于甲方收取其他租赁方的单位面积租赁费用标准。第四十一条 本租赁房屋防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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