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表彰的计生情况审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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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评选表彰的计生情况审核办法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评选、表彰、推荐等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先进集体(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的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工作者)的评选。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核材料: (一)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单位出具的本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缴款票据(或处理机关出具的相关

3、证明)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本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被审核对象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拟由乡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县

4、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市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结论。 第六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采取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表格。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通知被审核对象填写阳市个人

5、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表格可在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被审核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填报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及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被审核对象是企业单位的,同时填报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和单位负责人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二)逐级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单位审核、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审核的程序进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6、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的,可不经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和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提交审核。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被审核对象经逐级审核后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并向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 (四)出具意见。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责任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如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核时限。乡级审核时限为二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市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审核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各级审核时限

7、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一)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三)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

8、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审核意见。 (一)未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的; (二)未提供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的; (三)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否决性意见。 (一)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自文件印发之日

9、起一年内,取消一切评奖资格。 (二)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村委换届中,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党组织不得推荐其为村委委员候选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从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0、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五)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资料不齐全,又不能依政策认定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应当保留相关资料。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同时留存被审核对象提供的各种审核材料复印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留存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和)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第十一条对在各类评选、表彰、推荐活动中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发2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要取消荣誉。 第十二条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评选表彰的计生情况审核办法感谢您的赏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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