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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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1100650000-2018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手册目 录前 言一、适用范围-1-二、审批基础-1-(一)事项名称和代码-1-(二)办理依据-1-(三)实施机关-1-(四)审批人员-1-(五)审批条件-1-(六)申请材料-3-(七)审批时限-5-(八)审批收费及依据-6-(九)审批证件-6-三、审批咨询-6-四、审批办理-7-(一)设立登记-7-1.申请-7-2.受理-7-3.审查-7-4.决定-8-5.证件制作与送达-8-6.公告-8-7.归档-8-(二)变更登记-8-1.申请-8-2.受理-8-3.审查-9-4.审批决定-9-5.决定书送达-9-6.公告-9-7.归档-9-(三

2、)注销登记-10-1.申请-10-2.受理-10-3.审查-10-4.审批决定-10-5.证章收缴-10-6.公告-11-7. 归档-11-五、审批服务-11-(一)基本要求-11-(二)进程查询-11-六、监督检查-11-(一)受理岗位和职责-11-(二)投诉举报的处理-12-七、附件-12-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李国林、李蔚珍、龚湛良 本业务手

3、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丽江市事业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一)纳入市级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事业单位;(三)由市级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代码:1100650000(二)办理依据1、设立登记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2、变更登记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

4、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相关规定;3、注销登记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等相关规定。(三)实施机关 丽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四)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经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五)审批条件1、设立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

5、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3、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六)申请材料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原件2份);(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纸质原件2份);(3)事业单位章程 (纸质原件1份);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

7、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份);(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纸质原件1份);(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份);(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纸质原件1份);(8)住所证明(纸质原件1份);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8、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9)事业单位印章印迹。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材料;如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请注明具体文件名称。2、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2份);(2)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它相应文件: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9、;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纸质复印件或原件1份);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纸质原件2份)、原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复

10、印件1份);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纸质原件1份); 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

11、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原件2份);(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撤销或解散的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由清算小组出具,举办单位确认。要明确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纸质原件1份);(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公告

12、载体为报纸或网站等公开媒体(纸质原件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销毁事业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七)审批时限1、设立登记(备案)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2、变更登记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3、注销登记(备案)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及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审批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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