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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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主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对买受人购房商品房事宜进行了约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之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买受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一条 买受人、出

2、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1、该商品房总价款仅为房屋本身价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其它部门或单位对该商品房收取的任何费用,如有线电视开户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总价款除不含上述费用以外,也不含相关税费,出卖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应向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缴交的税费。)2、若该商品房用途为公寓,此因素已在该套房屋价格中予以考虑,出卖人已尽充分告知义务,视为买受人获悉并接受上述信息。第二条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九条补充如下: 买受人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l、若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

3、前付清全部购房款,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时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 X 元整 ,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2、若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按照以下时间约定进行付款(1)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 X %,即人民币(大写: X 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拾 X元整);(2)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 X %,即人民币(大写: X 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拾 X元整);(3)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 X %,即人民币(大写: X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拾 X元

4、整);(4) X 年 X月 X 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 X %,即人民币(大写:X 亿X 仟 X佰 X 拾X 万 X 仟 X佰 X拾 X元整);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在90日内的,出卖人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原合同是10%)收取违约金。3、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则(1)买受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 X 亿 X仟X 佰X 拾 X万 X 仟 X佰 X拾 X 元整。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 X 元整,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2)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买受人承

5、诺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并充分了解贷款机构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按揭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按揭的金额和自身资信条件符合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保证责任。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日起 15 日内,按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要求提供全部所需有效资料、按要求付清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或律师见证、保险、抵押登记等费用),并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

6、的申请、审批、获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按贷款机构要求购买保险或提供担保等必需事宜等。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并充分了解且同意严格按照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若因买受人原因而导致以下情况发生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A、因买受人未按时办结贷款手续(包括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而导致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贷款机构划转的相应款项,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承担主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选择一次性补足剩余购房款或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如买受人选择退房,则需向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

7、的20(原合同是1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B、买受人愿意选择继续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合同。C、买受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和年限均以贷款机构最终批准为准。若最终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额度少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买受人在收到贷款机构审批通知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曰内向出卖人支付完毕,逾期则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D、在买受人获准了贷款后,因买受人的原因而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的,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在出卖人通

8、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买受人逾期支付的,买受人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的20(原合同是1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同时,买受人还应就其给出卖人造成的担保损失(包括追索担保损失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进行赔偿。4、出卖人收款银行及账户: 开户行:帐户:帐号:第三条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补充变更如下:1、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

9、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签订后因主合同第十二条所列举事项之规划、设计变更影响商品房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时,买受人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商品房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退还房款收据原件后,出卖

10、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时间。买受人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0天,视为买受人撤销解除合同的要求,接受上述变更。4、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面积差异买受人接受变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与变更后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规划、设计变更后买受人若不退房,且未在出卖人通知答复期满30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6、如规划、设计变更未涉及买受人房屋所在分期建设部分或未实质影响商品房整体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如小区园林设计等),则出卖人无须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接受该变更并如期接受交房。第四

11、条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1、主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必须以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费用及所有因买受人逾期缴付款而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为前提。若买受人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依买受人逾期付款之期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2、如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按揭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如买受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之附属的银行按揭借款合同项下每月应付的按揭借款本息,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顺延至买受人缴清应付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出卖人代垫的相

12、关费用为止,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若房屋提前完成建设,买受人同意并接受出卖人提前交付该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后即视为该房屋符合主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4、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对交房日期予以延期:(1)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或政府批准文件的延迟发放:(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商品房竣工后,如遇竣工验收部门未及时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或房产测绘部门未及时进行房屋实际面积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4)由于本合同项下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施工不得不停止和/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

13、按时提供配套和/或本合同签订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开始实施,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而不能正常施工或延误的;(5)遇到施工过程中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6)非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所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军事状态、政府原因及无法预料、无法预防及无法克服的事件。第五条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1、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之前在出卖人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商品房交付事宜,出卖人或销售代理机构在媒体上发布交房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无须另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无论出卖人或销售代理机构的通知公告在客观上

14、是否被买受人知晓,买受人均应按公告通知的时间,亲自或书面指定委托人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在通知或公告约定的交房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该房产应分摊的公共部位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费用、公用水电费分摊、维修基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房产的保修期亦从通知或公告约定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计算。2、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公告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交付迟延的,则自公告通知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产生的

15、费用转移由买受人承担。3、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须缴清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出卖人收到相关费用后代为向相关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商品房交付前验房及房屋交付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设立的样板房、样板间或者其他展示平台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者为买受人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出卖人已经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约定为准。5、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位置或装修、装饰设备质量瑕疵(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情况除外),不影响该房屋的交付,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第六条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条第(四)项补充如下:如该商品房房屋室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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