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联营合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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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xxx联营合同甲 方:xxx 地 址: 营业执照:税 号:开户银行:帐 号:乙 方: 地 址:营业执照:税 号:开户银行:帐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经营场地1、甲方同意乙方在xxx 座,第 层 区 号设置专柜(或专厅),建筑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设置专柜(专厅)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商品,但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专柜的位置及面积可视营业需要予以单方调整或变更。2、专柜联营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专柜(专厅

2、)柜位(整体或局部)转让、转供他人使用、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进行其它有损甲方及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已付保证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按合同年联营酬金贰倍支付违约金。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并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处分该保证金以履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保证金不足履行乙方义务或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时,乙方保证在甲方告知不足的五天内补足付予

3、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柜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合同年联营酬金50%的违约金。4、乙方无违约且合同期满后双方按约办理租赁物移交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后二个月内,甲方没有受到与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有关的问题,侵权问题、诉讼、仲裁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投诉,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则本合同终止后的第三个月的十日内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5、联营期内,乙方若有擅自撤店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查封的。则视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费用包括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如保证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并处分乙方货物,处理所得优先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支

4、付。第二条 经营范围1、乙方销售的商品范围如下(若不够填写,可另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品名称商品品牌商品产地其他2、乙方若有本合同约定以外新品牌进入甲方专柜(或专厅)销售前,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新品牌推广费,以作为新品牌在甲方专柜(或专厅)的品牌推广费用,品牌推广费 元每个品牌。3、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中 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与厂址、规格、等级、采购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专利号等标识的,乙方确保已合法取得在商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

5、并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4、如乙方为自然人,需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办理乙方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法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并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权证及专项许可证等证明资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方逾期未办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将乙方专柜清退出场,乙方缴纳的履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乙方系授权经销代理商,还需提供经销代理相关授权文件。 第三条 资格保证1、乙方所售商品的质量、计量、物价、标识等应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

6、全法、计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标准的要求,必须做到保质保量,货真价实。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伍倍,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另支付赔偿金。2、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完整所有权,且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能够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同时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及其使用之商标等不得有侵权因素。若乙方商品有任何侵权行为或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3、 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不得有三无、假冒、伪劣、计量不足、或违禁商品,备

7、齐经营商品应具备的一切证照和手续。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有关法律诉讼,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4、 乙方不得经营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品牌,不得擅自变更商品品种及规格等,如需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销售。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壹倍,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 乙方应就合同中确定的商品,保证自费(包括保险)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场所以备销售。6、 乙方须保

8、证专柜货量充足,如果经甲方确认乙方专柜不能保证商品基本陈列量或当季商品货量明显不足,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柜位或组织商品进入乙方专柜,乙方不得拒绝。7、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本人或企业及所供商品的所有合法证件(附后),对乙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甲方不作任何保证或审查,因证件问题引致甲方遭受索赔或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8、 如若出现消费者关于商品的投诉或有关机构对商品的调查,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甲方亦有权直接处理,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9、 如果是进口商品,乙方还必须提供该进口商品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中文说明书等,否则不得上柜销

9、售,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应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10、如因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上述约定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等利益损失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支付贰万元违约金每次,并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因拒收或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1、乙方所供商品的投诉纠纷处理:如出现任何第三方以起诉、律师函、索赔函、调查函等方式以乙方所供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投诉或者调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并根据投诉或者

10、调查所涉金额从结算金额中暂扣部分款项作为赔偿风险保证金。乙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或调查事实,如经乙方协商解决或者经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认定专柜商品或服务合法而无需赔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暂扣的赔偿风险保证金无息结算给乙方。12第四条 结算方式1、乙方结算地点为: 。乙方结算货款前,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2、乙方同意甲方从其专柜(专厅)商品当月含税销售总额中提取 %作为甲方联营酬金;3、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商品的(年/月)含税保底销售额为 万元(按合同期结算)乙方同意甲方按(年/月)保底销售的 %提取联营酬金,超出保底部分则另按 %提取,由甲方从当月销售额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当月补足;如乙方

11、在合同期内实际销售额低于其保底销售额时,则甲方以保底销售额为准按本条约定的比例提取联营酬金。年保底销售额按月分摊为: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上半年合计保底月份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下半年合计保底年合计乙方累计三个月未完成保底销售额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专厅的面积或位置,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累计5五个月未完成销售保底的,甲方除保留调整乙方专厅面积或位置的权利外,同时甲方有权提前无责解除合同。4、如在合同期内合作经营内容有变化,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确定并更改原合同保底数。如合同因故正常中止、保底数则截止至中止之日(保底数的核算按合同期的日平均数计算)。

12、5、在合同最后一个月结算时。乙方若完成全年保底销售额和保底联营酬金,甲方同意将乙方现金补差的部分(专指保底联营酬金)进行全年通算。6、双方采用当月销售,次月结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甲方于每月 日前(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办理结算,特殊情况,甲方另行通知)与乙方核对上月货款,乙方应在与甲方对账完结之日起,七日内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甲方,逾期将顺延至下月结算。若乙方不能开具此种发票,甲方可从销售款中提取相当于税额 %不予结算。甲方在扣除甲方应得的联营酬金及促销费(如果双方约定有促销费的情况下)等各项费用后于次月10日前予以结款。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发票交予甲方,甲方可不予结款。如乙方提供

13、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乙方应立即重新开具合法发票,并支付每票5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7、如因乙方发生法律纠纷,造成法院冻结、划拨乙方在甲方的到期货款,按法律规定执行。8、对于扣除甲方应得联营酬金后的乙方所得,如有甲方替乙方支付之代垫款或依本合同或法律的请求之罚款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去,但扣取后须列附明细表通知乙方。9、双方应在结算期前核对帐目,如在结算期前乙方未提出对帐结算或者未就甲方帐目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帐目进行结算。10、若由于商品损耗、被窃等原因出现帐实不符,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如须核对有疑问的帐目,在收到对方通知起7日

14、内回复,逾期以甲方帐目为准。11、若双方发现货款结算有误,应遵循下列原则办理:若甲方多支付货款给乙方,甲方可在乙方下次结算货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补足,否则甲方将按欠款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若少付货款给乙方,甲方在下次结算货款中补足。第五条 交易管理1、乙方营业时间须遵守甲方规定,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甲方无需承担乙方营业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但应免计商场管理费或销售保底,乙方可书面要求顺延本合同。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场或停止营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其作清场处理,保证金

15、不予返还,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2、乙方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3、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销售商品以“代收代付,统一收银”的方式实行管理,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直接收取销售收入或隐匿销售收入,不得漏缴、少缴。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同时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对乙方作清场处理。4、乙方及乙方人员绝对禁止场外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按照场外交易金额100倍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视情节是否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及代理人、受雇人对甲方的顾客或其他专柜所造成之损害,乙方愿负完全赔偿责任。5、乙方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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