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培训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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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培训 王献军20180927 目录 04 06 02 01 03 05 概述 总则 附则 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一 概述 共分五章共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八条第五章附则三条第四章法律责任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三条九条主要内容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共十三条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共二十三条 二 总则 第一章 1 医疗纠纷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二 总则 第一章 2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 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建立部门分工协

2、作机制 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查处 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 民政 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 总则 第一章 3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三 附则 第五章 第五章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

3、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 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 法律责任 第四章 1 责令改正2 给予警告3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5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6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 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病历资料的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第四十七条 一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 未按规定填写 保管病历资料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 七 未按规定封存 保管 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 其

5、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1 培训 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 规章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2 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加强对诊断 治疗 护理 药事 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措施 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3 器械 药品 耗材管理 消毒产品管理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 血液等的进货查验 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 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 血液等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4 知情同意制度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或者开

6、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 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开展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5 病历管理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收取工本费 五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6 建立沟通机制与畅通投诉途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

7、通机制 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 意见和建议 应当耐心解释 说明 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 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自查 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 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1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双方自愿协商 二 申请人民调解 三 申请行政调解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2 病历资料的封存 启封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

8、 启封病历资料的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复制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 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 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 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3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

9、施 依法处置 维护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 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 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 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 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 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 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5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六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6 人民法院起诉发生医疗纠纷 当事人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 需要赔偿的 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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