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30119147 上传时间:2020-04-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佳芝代运营合同新版(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可编辑网络营销合作协议佳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佛山市签署。(1)佳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工业区。(2) _(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授权经营范围1.1 乙方委托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Business-to-Consumer和Consumer-to-Consumer(简称B2C平台和C2C平台)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

2、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独家运营。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1.2 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网络营销行为。1.3 本协议所指的B2C平台仅指天猫(http:/),C2C平台仅指淘宝网(http:/),乙方如需在该B2C和C2C平台或其他B2C平台和C2C平台增设或运营其他店铺,费用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二条 店铺申请与建设2.1 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

3、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2.2 甲方应于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制定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网络市场调研以及运营方案,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方案。2.3 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网上店铺开设与运营编制网络服务与运营时间表,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时间表。2.4 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入驻C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及店铺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2.5 甲方负责乙方店铺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首页自定义区、首页左侧类目条、首页商品展示、标签

4、页和商品模板设计等。2.6 甲方负责乙方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产品上架的产品以乙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2.7 在乙方的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及C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技术服务费等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的费用以及数据平台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照所在电子商务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第三条网络营销3.1 甲方负责乙方店铺销售服务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3.1.1 在线销售及电话售后支持;3.1.2 在线提供服务时间为9:30至24:00将于店铺明显处标明告知店铺客户;3.1.3 店铺日常维护与技术支持;3.1.4 产品上架、更新、下架;3.1.5 运营策略的规划、修正、执行与完

5、善;3.1.6 店铺推广页面制作;3.1.7 可依据乙方要求提供店铺改版设计各次;3.1.8 提供店铺相关的数据分析报告;3.1.9 促销活动的策划并可应乙方要求实施等。3.2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上店铺运营团队。3.3 乙方应根据运营需要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客户经理的工作。3.4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协助乙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3.5 甲方拥有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乙方提供。3.6 甲方承诺在乙方网上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乙方提供的商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用于非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3.7 对于通过乙方网上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乙方负责提

6、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产品运输、产品保修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8 乙方应提供网上店铺的支付宝登陆密码给甲方,以便于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 佣金;若乙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最迟在修改密码的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3.9 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310甲乙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

7、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店铺权利4.1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申请B2C网上店铺及C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4.2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设计网上店铺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 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4.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本合同终止后,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4.4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授予甲方合作期限内的网上店铺独家经营权,若甲方满足本协议第七条中乙方的销售目标要求且未发生因甲方原因而中途解约情形的,该独家经营权自合作开始之

8、日计算,至合作期限届满时终止。在甲方独家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自行经营该网上店铺或授权第三方经营该网上店铺。4.5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甲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合作期限5.1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5.2 在协议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可双方商定续签协议。第六条基础服务费和销售提成6.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按年向甲方支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整,用于乙方B2C平台及C2C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本协议有效期内基础服务费合计为人

9、民币 万元。6.2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6.1所述基础服务费的第一季度,即人民币(¥ ),共计3个月的基础服务费,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的第6个即 年 月 日起,即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月基础服务费,每月支付金额为 万元,作为后叁拾个月的基础服务费。6.3 甲方通过网上店铺销售乙方产品获取销售提成,销售提成结算方式以附件一为准。甲方财务人员在每月3日前出具结算对账单,乙方在每月15日前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足额向甲方支付。第七条销售目标7.1 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达到销售目标共计 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提供不低于销

10、售目标的10%,即数值为 万人民币的金额作为本协议所述店铺的推广费用,推广的方式为淘宝网和其他平台的的收费推广,不包括产品折扣、买赠、促销、包邮、聚划算等;乙方须积极配合支持本协议所述店铺报名参加淘宝网平台推出的各类大型活动,并支持认可上述淘宝平台活动所要求或强制限定的产品折扣力度。7.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方销售额未达到销售目标的XX%,即XX万元人民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调低附件一中的销售扣率标准,具体扣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八条 保密8.1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及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8.2 甲乙

11、双方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真实的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的资料。乙方发生主体变更、注销或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9.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信息提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3 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络市场调研和运营方案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元违约

12、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9.4 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上店铺开设运营的服务与时间表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9.5 若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店铺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给乙方,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9.6 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完成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相关工作,若因乙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成功设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取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所付款项超过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则甲方将超出部分

13、款项退还。9.7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设立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于乙方得知未能成功设立网上店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甲方的违约金。9.8 甲方不得在乙方店铺内销售非乙方提供的产品,否则甲方由此卖出的产品的销售利润归乙方所有。9.9 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有效正确的库存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9.10 甲乙双方应保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如不得炒作店铺),如因一方原因导致网络店铺信誉受损或

14、导致店铺被关闭,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经乙方同意炒作店铺信誉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9.11 乙方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若售出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9.12 乙方承诺有权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服务平台销售_ _品牌旗下产品的权利,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有合法进货渠道,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9.13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店铺;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9.15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9.14 若甲乙双方对销售佣金的计算结果不一致,乙方须按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对于有争议部分由双方协商支付。9.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合作期限内的剩余基础服务费。若有拖欠销售提成的,还须按6.3约定的方式补足实际服务期间的销售提成。9.16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多收取的基础服务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