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造价咨询合同修改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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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GF20150212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2三、服务期限2四、质量标准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七、词语定义3八、合同订立3九、合同生效3十、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4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41.1词语定义41.2语言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1.4适用法律52.委托人的义务52.1提供资料52.2提供工作条件52.3合理工作时限52.4委托人代表52.5答复62.6支付63.咨询人的义务6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63.2

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6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7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74.违约责任7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7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85.支付85.1支付货币85.2支付申请85.3 支付酬金8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86.1合同变更86.2合同解除96.3 合同终止97.争议解决97.1协商97.2调解107.3仲裁或诉讼108.其他108.1考察及相关费用108.2奖励108.3保密108.4联络108.5知识产权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1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1.2 语言11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4适用法律112.委托人的义务112

3、.1提供资料112.2提供工作条件112.4委托人代表112.5答复123.咨询人的义务12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2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2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2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24. 违约责任12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2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25. 支付135.1支付货币135.2 支付申请135.3支付酬金13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36.1合同变更136.2合同解除137. 争议解决137.2调解137.3仲裁或诉讼138.其他138.1考察及相关费用138.2奖励148.3保密148.4联络148.5知识产权149.补充条款14 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

4、(全称):驻马店同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河南正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汝河大道(香山南路-铜山大道)、烧山路(香山南路-滨河路)、香山南路(中华大道-汝河大道)、前许路(香山南路-烧山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 。 2.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汝河大道(香山南路-铜山大道)、烧山路(香山南路-滨河路)、香山南路(中华大道-汝河大道)、前许路(香山南路-烧山路)区域。3.工程规模:驻马店市汝河大道

5、(香山南路-铜山大道)道路排水配套工程规划红线宽度60m,道路总长约880m;烧山路(香山南路-滨河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规划红线宽度30m,道路总长约3217.432m;香山南路(中华大道-汝河大道)道路排水配套工程规划红线宽度30m,道路总长约2107.79m;前许路(香山南路-烧山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规划红线宽度20m,道路总长约786.17m。4.投资金额: 15000万元 。5.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 6.建设工期或周期:300日历天。7.其他: 无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

6、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15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 2 月 25 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计价规范及地方政策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包干价 捌万 (大写)元整( 80000 元)。 2.计取方式: /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

7、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2015年1月25日 。2.订立地点: 驻马店市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叁 份,咨询人 执 壹 份。委 托 人:_(盖章) 咨 询 人: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签字) 代理人: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07540550-4 组织机构代码:09289171-9住 所:驻马店天中山大道 住 所: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

8、马与团结路交叉口 路交叉口物华领馆账 号:41001502912050206114 账 号:505011228109016开户银行:建行驻马店电西支行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东风支行 邮政编码:463000 邮政编码:463000 电 话:0396-2676718 电 话:0396-2600808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

9、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

10、、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11、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

12、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

13、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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