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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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乡规民约(本乡规民约经2014年11月18日乡人大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xxx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提升地区文明和谐程度,创建社会管理和民主政治,努力建设文明、美丽的钟灵,特制定本乡规民约。第二条 乡规民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的实际,在经群众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它适用于本乡辖区内,是全乡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在我乡从业、居住的非本地人员也必须自觉遵守。第三条 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居民,在服刑期间,不享受xxx惠民政策实施方案中规定

2、的任何待遇;被有关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居民,同时按乡规民约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本乡规民约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全体居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和共同管理。第二章 内 容第一节 社会治安方面第五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形象。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扰乱人心。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无理取闹,妨碍阻挠或威胁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第七条 居民要爱护路灯、健身器材、环保设施、凉亭、风雨桥等公共财物,不得有意毁坏。保护通讯、有线电视、供电等线路设施,严禁人为破坏。第八

3、条 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因私接乱拉电线引发火灾,后果自负。殃及他人的,要负责赔偿。第九条 依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信教公民要在指定地点集会。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严禁在自家或公共场合设赌局,参与赌博;不能为赌博人员提供使得条件,更不能因此影响邻居休息。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用工或雇用不明身份的人员;严禁挪用18周岁以下人员从事劳动和其它违法行为;严禁拖欠雇工工资;严禁租房给无身份证明的人居住。租住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租房屋者负有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策划、组织、参与各种邪教组织和传播邪教宣传品。不得加入传销组织,不务正业。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要证照齐全,文明行驶

4、,不酒驾;严禁乱停乱放,注意交通安全。对违反社会治安的处理:(一)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和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处罚;(三)触犯法律,并造成社会危害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罚。第二节 村容寨貌方面第十三条 居民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住户要保持院落、街道整洁卫生,保证自家门前沟渠畅通。要按季节进行除四害(苍蝇、蚊子、蟑螂、老鼠)运动,经常进行井水消毒。禁止在公用水井台和水库周围洗衣服、洗车、洗澡和用自来水养田喂鱼。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要送到指定的垃圾点内,不准私自乱倒。村民对自家房屋周边的卫生负有监督、清理责任。建筑垃圾及房前屋后塌方的泥土要自行清运到指定位置,严禁倒在垃

5、圾点内,严禁向公路两侧、公共水沟、河边和山坡上倾倒。严禁将未燃尽的煤渣等杂物倒入垃圾桶,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严禁从楼上往下扔垃圾、泼污水。第十五条 不准往道路上泼脏水、脏物,因泼水结冰摔伤他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具备上下水设施和厕所的房屋,禁止对外出租。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住户不准饲养家禽、家畜,村寨村民饲养家禽、家畜必须进行圈养。禁止养大型犬类,单位和住户确需养狗的,必须办理卫生免疫等证件后拴养。第十七条 房前房后、院内院外物品要摆放整齐。不准在公路、巷路、公共场所便溺。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居民都要自觉维护村容寨貌干净整洁,禁止在院墙、楼道乱贴乱画。禁止在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

6、贴广告和宣传品。第十九条 居民需要新建、翻新房屋、修建房子等,必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严禁出现私自乱搭、乱建、乱挖、乱占、少批多建、超出土地确权面积乱套围墙等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居民要爱护村寨道路和沟渠,禁止在道路及沟渠周边两侧种植农作物,引起交通事故的,要承担相关责任。严禁占道经营,灯杆、灯箱等要摆放规范。严禁在公共场所拉线和晾晒衣物等其他物品。严禁破坏公路、巷路及防护设施,造成损坏的要限期修复。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已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危害社会环境

7、的责令清除和整改。(三)情节严重危害村民正常生活而不整改的,可依法处罚,强制清除和整改。第三节 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第二十一条 禁止私自到山林采石、取土;禁止滥砍盗伐、人为折损树木的不法行为,住户家中的木料要有正当来源,否则,视为乱砍盗伐;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退耕还林地里种植农作物。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田间地头点火取暖、烧田埂地边。严禁在林区附近和林地里吸烟、用明火。烧纸、燃放鞭炮要注意防火,由此引发火灾,烧毁树木,当事人除要负责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以补种林木。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居住密集村寨内燃放烟花。住户草垛要远离烟囱,防止落下火星引发火灾。由上述原因引发火灾秧及邻里,要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 严禁

8、非法采石、采砂,保护沙滩生态资源。任何人不准向河边、河里倾倒垃圾、污物、油污等污染物,自觉爱护河域资源。第二十五条 沿河村民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用河、和谐用河、保护河域资源。任何人不得到河里毒鱼、电鱼、炸鱼。对违反生态文明管理规定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赔偿。(二)情节较重引起火灾的,要补种树木,恢复原有生态环境。(三)情节严重的,除要恢复原有生态环境,还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重罚。第四节 尊师重教方面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自身师德修养;家长要做到尊师重教,保证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无特殊情况,不得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教育教学设施

9、。居民对教师和学校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禁止学生家长、亲属或朋友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第二十八条 父母应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为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环境。夫妻离异后,非监护方要自觉履行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义务。第二十九条 家长要阻止子女去电游、网吧、歌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这些特业场所的经营者严禁容留、接纳未成年人。第三十条 家长对孩子要加强管束,不得无故夜不归宿;不能纵容孩子有打架斗殴、吸烟、饮酒、偷窃等不良行为。对违反尊师重教管理规定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违反行为。(三)情节严

10、重的,要依据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重处。第五节 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第三十一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超生、抢生、大月份引产。其亲属或朋友不得隐瞒实情,窝藏、包庇计划外生育;流出的育龄妇女,每半年必须自觉向户籍地计生部门提供一次孕环情检测报告单。第三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房东要抓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承租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房东负主要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育龄妇女要及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积极参与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生知识学习。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改正。(二)情节较重的,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措施。(三

11、)情节严重的,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且不再享受xxx的惠民政策。第六节 乡风文明方面第三十四条 居民要树立新时代良好形象,做到尊老爱幼、文明礼让、勤俭持家,反对一切封建恶习和陈腐观念。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第三十五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公交客运秩序和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乘车;不得携带滴水和散发异味的水产品乘车;不得携带超重量,超体积的物品乘车;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第三十六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损坏车内物品,保持车环境卫生整洁。第三十七条 提倡婚事

12、新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街面压的红纸必须当日收走。第三十八条 提倡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严禁在水源地及其附近建坟。上坟烧纸要在确保安全的焚烧点进行。第三十九条 发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严禁虐待父母、公婆及其他亲属。严禁不赡养、不善待老人等不道德行为发生。第四十条 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宝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不得包办婚姻或弄虚作假。第四十一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互敬互爱、互相关怀、互相忠诚、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二条 居民要经常参加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要自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爱心捐助,扶贫帮困,拥军优

13、属,植树绿化,打扫公共环境卫生,清理道路卫生等活动。第四十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第四十四条 严禁听信他人走街串户、煽动、串连,盲从参加群访;严禁违反信访规定,结伙上访、无理取闹、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第四十五条 严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要远离毒品,严禁吸毒、贩毒、制毒、非法持有毒品。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及时改正。(二)情节较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违反行为。(三)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重处。第七节 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第四十六条 出租房屋给流动暂住人口的房主,必须遵守国家公安

14、机关和乡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流动暂住人员在租住房屋时,必须主动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只有证件齐全才可居住。第四十八条 凡来我乡工作和生活的新居民,由村统一管理,进岛5天内带全证件到村委会进行居住登记,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第四十九条 暂住流动人口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本乡规民约,服从管理。对违反新居民管理规定的处理:(一)属于出租房主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属于流动暂停人员责任的,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三)不遵守乡规民约且不接受管理的流动暂停人员责令搬迁。拒不搬迁且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处理后,强制离境。第三章 操作与执行第五十条 成立

15、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等相关组织机构。依据违反行为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 不享受xxx惠民政策实施方案中惠民待遇的行为有:(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二)参与、练习或组织等邪教组织活动的;(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违法占地建房的;(五)触犯法律的。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较轻,批评教育的处理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负责批评教育;学生由家长或学校负责。第五十三条 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处理和执行:享受养老金的,扣减当年发放总额的30%50%;享受农村低保补贴的,取消全额补贴;享受奖(助)学金的,扣减当年奖(助)学金的30%50%;享受幼儿托保费免交的,取消当年免交待遇。对于不享受乡惠民政策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议单位负责其停止违反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将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要在当事人居住地或单位进行情况通报,两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第五十四条 对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理和执行:享受养老金的,停发一至三年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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