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定作合同(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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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本合同简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业务电话:承揽方: (本合同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代表:业务电话:收款银行:账号: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使用的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1.1定作产品:指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的产品; 1.2原料、材料:指构成定作产品主体的物质;1.3货样:指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定作产品的质地和样式的标准样品;1.4条:指以整数指引标题的并以若干款为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2、定作产品和定作数量”及

2、2.1、2.2、2.3等构成本合同的第2条;1.5款:指构成条的各个部分,如2.1、2.2、2.3等均为一款;1.6 发货通知单:是本合同的重要附件,是指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上面载明甲方要求乙方每次交货的时间和数量的一份或数份书面文件。2、定作产品和定作数量:2.1定作产品的名称:( );2.2定作产品的规格、型号、花样、品种:( );2.3定作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原料:( );2.4定作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2.5定作产品的计量单位:( );2.6定作数量:( )。3、定作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其它要求:( )。4、货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前2款或后面4款,并在 打“”) 4.

3、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已经确定了定作产品的货样,并一致同意将该货样作为甲方验收定作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双方对货样进行签封,货样由甲方保存,以便在甲方检验定作产品时使用; 4.2乙方业务代表为签封货样代表,乙方业务代表在货样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对货样的确认。 4.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将根据本合同第2条和第3条约定预制的定作产品的货样提交甲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货样后()天内,或者确认货样,或者对货样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对货样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重新制作货样提交甲方,直至甲方确认货样为止; 4.2在货样经甲方确认之前,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不满意货样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勿需对乙方

4、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勿需对乙方的花费和损失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4.3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货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货样。货样由甲方保管,以备在验收乙方交付的定作产品时使用; 4.4乙方业务代表为签封货样代表,乙方业务代表在货样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对货样的确认。5、加工过程:5.1乙方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等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不得委托他人生产定作产品,个别部件需要转委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5.2乙方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如下:( );5.3甲方对乙方生产定作产品的过程享有检查监督权,若发现乙方的生产过程不符合本合同第2、3、4条及本条有关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

5、停工或返工。甲方对乙方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权不排斥依本合同第8条约定甲方享有的对定作产品的检验权,乙方也不得以此约定向甲方归咎责任。 6、包装和运输:6.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由乙方负责采用( )方法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归甲方所有;6.2乙方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将定作产品运至甲方而不受损害;6.3包装规格为:( );6.4运输:定作产品交付前的运输、运费、装卸费、 运输中的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6.5运输方式:( )。7、乙方交付:7.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的时间为:(根据实际情况在 打“”选择)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之后至()天之前的期间; 乙方

6、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的时间和每次交付的数量以甲方的每一个发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为准; 其他: ; 7.2交货的地点:( ),乙方需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由( )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由( )方承担;7.3在乙方按本条第7.1和7.2款约定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时,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第2、6条的相关约定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定作产品交接手续;7.4在甲方按上款约定对定作产品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包装破损、货物被污染或损坏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将定作产品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甲方验收:8.1在甲方对定作产品按本合同第7.3和7.4

7、款约定进行查收后的()天内,甲方完成对定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和验收;8.2在上款约定的甲方对定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和验收期间开始的最初()天内,乙方应派人到甲方与甲方质检人员一起拆样,乙方在该期间内未派人或所派之人未到的,甲方有权单独拆样,乙方不得对甲方单独拆样和货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8.3甲方按本合同第2、3、4、5、6条的约定和要求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8.4在甲方根据本条上述三款约定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定作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第2、3、4、5、6条约定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定作产品并退货,或者要求乙方维修或返工;如不能维修、返工的或者维修、返工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按本

8、合同第9条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5在甲方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付的定作产品数量不足本合同第2.6款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及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6如果在甲方对定作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发现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货样与本合同第2条和第3条的约定矛盾的,(根据实际情况在 打“”选择) 甲方有权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定作产品的外观检验按照货样标准检验,其他质量标准按照本合同第2条和3条的约定检验; 按照货样检验; 按照本合同第2条和3条约定的标准检验;8.7甲

9、方对定作产品验收完毕后,在使用定作产品过程中如发现定作产品数量不足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9条、第14.4款约定处理。8.8本合同项下定作产品的质保期为( )。定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或以其它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之内负责免费更换,并经甲方检验验收合格。更换后的定作产品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重新计算。如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定作产品进行免费更换,甲方有权退货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按定作产品的购入价进行扣除)。本条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履行了本条约定的义务,且质量保证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9、质量不合格定作

10、产品的处理:鉴于定作产品上附带有甲方的商标或企业标志或字号等知识产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凡经甲方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定作产品,包括按本合同第8.4款约定甲方退货的或由乙方维修、返工的,维修、返工后经甲方再次检验质量仍不合格的定作产品,全部就地销毁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绝不允许流入社会、市场或挪作它用。10、价款:10.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的含税单价为人民币( )元;10.2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的含税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金额( )元,税额( )元;10.3本条上述两款约定的价款是包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检验费、税款等在内的定作产品的全价,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对

11、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该价款不因原料、材料、劳务、能源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出现本合同第8.5款约定的按实收数量结算的情况除外。 11、付款:11.1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货样由甲方确认后()天之内,甲方按本合同第10.2款约定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1.2在甲方按本合同第8条约定对定作产品完成检验、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的()天之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 %),在甲方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10.2款约定的总价款的( )%(含已支付预付款在内);11.3如果出现本合同第8.5款约定的情况

12、,且甲方选择乙方补足欠量的,在甲方对乙方补交部分检验、验收合格后,方才按本条上款约定付款;11.4在甲方按本条第11.2款约定付款后,所余的本合同第10.2款约定总价款的()%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第8.8款的约定办理。12、知识产权保护条款:12.1甲方为定作产品提交给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图纸、工艺图、样品、货样等均包含有甲方的智力成果,乙方不得在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以外作任何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和留存;12.2乙方不得仿制甲方定作产品;12.3乙方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的下角料,剩余半成品和定作产品等一律销毁;12.4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甲方委托乙方生

13、产本合同项下定作产品的任何信息;12.5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13、甲方违约责任:13.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或在货样经甲方确认后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或在货样经甲方确认后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3甲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产品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付款,乙方应给甲方3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不能给付的,自宽限期满,由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14、乙方的违约责任:14.1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应保持正常、健康的工作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1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定作产品或定作产品的组成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10.2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的违约金;14.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产品(包括经甲方检验不合格而维修、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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