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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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网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现实的问题。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计算机软件概述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

2、计算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

3、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

4、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2.1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1.2.2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

5、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1.2.3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使其商业寿命较短。这一特征决定了软件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分别使用,使用的人越多,使使用价值就越大,同时也以为着软件一旦发表,权利人不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进行实际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软件只要不受

6、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等影响,便可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其本身不会因使用而受到磨损或产生损耗。.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述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念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2.2.1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

7、名权和修改权:(1)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一、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二、决定署名的方式;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3)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

8、,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2.2.2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1)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2)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者转让软件,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只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获得报酬以实现经

9、济利益。2.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独有的法律特征:2.3.1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 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10、这是“法定性”的狭义 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 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 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 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

11、的机器类型、使用者 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2.3.2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 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 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 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

12、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2.3.3不完全的独占性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 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 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

13、。 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 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由于作 品的表达方式非常丰富,两部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极其小,故绝大多数作者都在事实上享受着独占的著作权。然而,软件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却大大超过了一般 的文艺作品,尤其是在微程序这个层次上。例如发生在1989年的NEC诉Intel公司案件,NEC公司所开发的V系列中某些较短的微程序与Intel公 司产品的微程序呈现了一定程度

14、的相似,但审理法官Gray认为这种相似是因为微处理器的硬件结构制约所导致的,因而判其不构成侵权。可见,软件著作权是一 种以独占性为原则、非独占性为例外的权利。2.3.4 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软件著作权不是单一的一项权利,而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由于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具有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软件权利包括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五 项权能。每一权能又可以划分成许多小的分支权。例如,仅仅在“使用权”这一项下面就有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多种方式。2.3.5 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辨权和形成权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软件作品,对软件的支配权理所当然地成为软件诸权利中的核心权

15、利,其他权利都是为了保障支配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软件作品上产生的经 济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回归著作权人而确立的,是辅助权利。支配权较为稳定,各国立法较为统一。辅助权利可因立法的发展而变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对软件的支配权包括三项:(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 请求权有:(1)他人阻碍权利人行使发表、署名、使用等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人的某些权利时,权利 人有权请求

16、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权利人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4)其他请求权利。这些权利内容的共同点都是要求他 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抗辩权体现为当受他人不当请求时予以对抗的若干事由。属于软件著作权法中特有的抗辩事由有:“独立开发”抗辩权、“合理使用”抗辩权、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 定抗辩权、“表现形式种类有限”抗辩权等等。属于其他民事权利中也有的抗辩有:“已取得权利人同意”之抗辩、“必须执行政府有关规定”之抗辩等。 软件著作权中的形成权有这么几种:(1)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权利;(2)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可以使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即在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新权利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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