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9869991 上传时间:2020-04-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4.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保险)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玉府法复20101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变更部分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的批复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玉溪市红塔区建设局:关于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请示(玉红城联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鉴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废止,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被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取代。因此,同意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详情参见附件)二、玉溪高新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此批复进行变更。附: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对照表二O一O年

2、八月十九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综合行政执法 批复 抄送: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共印10份)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附件: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对照表变更前行政处罚事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涉及部门1012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一项红塔区建设局10223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新建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

3、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红塔区建设局1032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红塔区建设局10425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四项红塔区建设局10526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

4、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五项红塔区建设局10627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六项红塔区建设局10728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七项红塔区建设局变更后行政处罚事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涉及部门1012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

5、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223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32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425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526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五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627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第三十二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10728违反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红塔区城市管理局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