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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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

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

3、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

5、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

6、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序号产品名称1木(竹)、秸秆纤维板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6水解酒精、炭棒7沙柳箱纸板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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