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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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研究刘黎明关键词: 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完善公司名称命名机制内容提要: 名称条款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名称及其命名规则不仅包含着丰富的符号学意义,而且反映了法律的规范意义。规范的公司名称有利于交易安全与迅捷,有利于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重建。一、引言据新华社上海2003年9月10日电,36岁的研究生陆煜章来沪创业时突发奇想,意欲将自己的公司以“资本家”冠名,但遭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遂引发了一起有关“资本家”三字可否作为公司名称的“民告官”案(行政诉讼)。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一

2、审判决,驳回陆煜章的诉讼请求,认定“资本家”三字不能用作企业字号。该报道指出,2003年4月,陆煜章到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己即将成立的公司取名“上海资本家竞争力有限公司”并办理注册登记,但其申请因企业“字号不当”而被拒绝核准。就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悖,易造成消极影响,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可能造成公众的误解,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同年6月,陆煜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在诉状中提出:对于“资本家”的词义定性不能停留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特殊含义,应与时俱进。如今社会上已有“老板俱乐部”、“资本家花苑”等,不应执法标

3、准不一。 2本案涉及公司名称是否适法的问题。命名权是一种表达的自由(权利),但表达的自由也只是在法律限制之下的自由。本文并不是期望围绕该案进行案例分析,以指出该裁判结果是否正当合法,而是根据该案中所涉及的公司名称问题,从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的角度研究公司名称登记制度。又据光明日报报道,清华大学全面启动“校企”改制,其中涉及逐步取消所属企业的“清华”冠名。目前,清华大学拥有清华同方、清华紫光、诚志股份等六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清华阳光、科技园建设、博奥生物、清华创投等28家控、参股企业。根据这次“校企”改制的设想,清华大学与这些校企将实现资产分开、账目分开、管理分开、人员分开、地域分开、名称分

4、开(即以后除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外,“清华”冠名将逐步取消)。这些企业将撤出清华园,入驻清华科技园。 3 应该说这则消息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观念,人们逐步认识到商业公司或者企业的名称是不能与高等教育学府的名称相提并论或者叠加在一起的。因为大学与商业公司是完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法人。我们知道,被称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它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要件,也是公司成立后公司运作时的行为规范。它是建构公司的基础之一,也是框定公司架构的规范。公司章程的条款(绝对必要记载条款)主要包括:名称条款、住所(法定地址)条款、目的(宗旨)条款、资本条款、有限责任条款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名称条款是公司的首要条款。因为任

5、何一个作为社会组织或者经体的公司,它的被认识首先取决于一个特定的名称。一个没有名称的公司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可能曾经听说过无资金、无场所、无必要经营人员的所谓“三无”公司,但是却从未听说过一个“无名”公司,没有名称的公司。尽管如此,公司名称条款一直是被严重忽视的。实践中大量存在不规范的公司名称,实务界与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界的认识之间的距离相当大。在这种意义上,公司的名称(商号)或者说公司章程的名称条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学者指出,尽管商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但却是由多个词汇组成,而且必须包括四大要素。如果从法律体系层面上考察,商号、商业名称(尤其是公司名称),属于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专属名称

6、。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主要是根据国家行政命令而设立的,其名称只具有行政性,不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其名称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较少,所以并不专设法律予以调整,即使有也只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商业名称既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性,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除了公司方面之外,还涉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等的名称。因此,从更高的商业名称层面上研究商号,无论是建构商人的法律理论体系,还是对于商法的完整性以及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4二、名称的意义名称的研究要从姓名入手,这与两者之间的亲缘关系有关。名称与姓名一样,产生于社会交往的需要,它是

7、一种社会分类体系,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着密切联系。而“所谓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括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 5通常,生物学的分类由界、门、纲、目、科、属、种等构成。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的分类方法强烈地受到生物学分类体系的影响。社会学家认为,“姓名从一开始就包含了丰富的社会意义。姓名的形式虽然有限,但是它所表达的社会意义却是丰富的。历史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类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人类认知对象的复杂性,人类心理活动的易变性等等,都更加丰富了人类姓名所表达的社会意义。” 6人类学家认为,命名和分类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界的特点之一,是观察

8、、比较、分析和概括能力的体现。人类进行分类是认知的需要,是实践的需要;世上万物纷杂,变化万千,令人眼花缭乱;命名和分类使丰富多彩、变化无穷的世界缩小成为我们能把握的规模。专名把它们所指称的事物转变成为符号,扩大了人的想象空间,大大方便了社会交际(交往)。人们用不着总是通过直接经验认知某事或者某人、某物,他们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符号或者间接经验来进行认知的。 7正如最初认识一个公司是通过该公司的名称来实现的一样。罗德尼尼达姆在涂尔干的原始分类的英译本导言中谈论分类之重要性时,引用了M.von Senden的言论(或一个比喻):当一个天生的盲人手术后复明,他直接看到的并不是我们习以为常的这个现象世界

9、。相反,他看到的只是令他心烦意乱的杂乱无章的形式和色彩,这些视觉印象华而不实地纠结在一起,相互之间似乎没有任何可以理解的关系。惟有通过缓慢而坚韧的努力,他才能教会自己:这种混合确实呈现出了一种秩序;进而惟有通过鍥而不舍地勤学苦练,他才能够学会对对象进行区别和分类,并领会诸如“空间”和“形状”这些词汇的意义。当一个民族志学者着手于进行异域民族研究时,他所处的地位与这样的复明者相去无几。对于一个未知社会,实事求是的说,他就是文化上的盲人。这可决不是唱高调。扑面而来的是一堆陌生印象的混合,其中没有一样可以有把握地断言它就是它所展现出来的那副样子;它们于他自己的社会习俗形成了极不协调的对照,甚至让他目

10、瞪口呆。只有经过艰苦卓绝、旷日持久的努力,对这个他试图通过理解去“发现”的民族及其所生活的世界,他才能够有所把握。除非到了这一步,否则他就不可能卓有成效地开展他这一学科所特有的技术性调查。 8可见,分类是秩序化的表现。建立一个良好的有序的分类系统不仅有利于记忆,而且有利于认识,甚至更有利于秩序的建立。尽管见解不一,哲学家们还是认为,专名既有所指,也表达意义。 9学者认为,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成果,又是认知的工具。人类学、民族学及其相关学科也是这种观点。社会学家认为,人类的姓名具有社会象征意义。“人名的意义在许多土著族群的命名制度中,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呈现为类与项、情与理、人与兽、心与形的多重

11、辩证统一。在发达社会中,人名意义的表达转入隐喻、借喻和换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姓名在这些社会里就没有意义了。相反,在发达社会里,姓名意义所涉及的范围更加扩大和曲折,并由于它和不发达社会的姓名意义系统形成对照,而更具有比较研究的价值。” 10 在这一点上,商业名称与姓名具有相似性。可见,名称具有认知、识别、记忆的认识论分类意义。从方法论上看,分类还是一种思路和方法。 11三、名称及名称权的民法学研究名称及其名称权是与姓名及其姓名权有关联的一组法律术语。在英文中,法人的名称、合伙企业商号、独资企业字号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均称“Name”。然而,为便于对商号的设立、使用和保护,现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

12、关的专门法律,如英国1890年合伙法以“firm name”指谓合伙组织的名称(字号);以“business name”指谓公司组织的名称(商业名称)。美国1946年Lanham商标法第1127条规定商业名称为“trade name”或者“commercial name”。 12而在中国,由于立法 13 的规定,姓名及姓名权与名称及名称权成为有区别的两组法律术语。姓名与名称,姓名权与名称权,是不能混淆的不同的法律术语,它们分别定义或描述着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人。姓名也罢,名称也罢,它们主要首先是一种或一个符号或代码(符号学意义上)。与姓名一样,名称的意义作为符号它一来为了方便指称,二来可以用来区

13、分。指称与区分是为了便于识别与记忆,避免混淆与冒充。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对名称的一些禁止规则,如不得与其他法人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等等。名称及名称权的研究是以姓名及姓名权为基础的。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姓名先于名称而起源。英语中的“Name”,可以指名称、姓名,也可以指姓或者名,其含义是较广的。而在中国或广而言之受中华文化影响的东方语系国家,姓与名被化分得清清楚楚,并非一个概念。在中国古代,“姓”是家族系统的称号。“姓氏”则是姓与氏的合称。姓乃统其祖考所由出生,氏乃区别其子孙所由出生。三代以前,姓氏分而为二,妇人称姓,男子称氏。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

14、无氏。三代以后,姓氏合而为一。秦汉以后,姓氏不别,或言姓,或言氏,或兼言姓氏。 14姓氏为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而“名”则是由父母或长辈给子女或晚辈取(命名)的称呼。姓与名相结合构成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语言符号。在“差序格局” 15 的人伦礼俗社会的中国,姓名中的字派,是排列同姓同宗长幼秩序的依据,也是维护宗法制度的人伦基础。在中国古代,尊长者的名讳是不容妄称的,比如父母、官员,尤其是皇帝的“名”与“字”当然,这是特权的反映,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姓名权不可同日而语,与公司名称之专用权亦不可随意比附。 16命名和称谓都有严格的规则,“起源于语言崇拜的姓名禁忌,以及后来衍生的封建政治讳名制,是姓

15、名对于日常语言的反作用。初民认为,声音可以启动自然和灵魂,人名不可随便称呼,否则会发生不测;后来,这种姓名禁忌在阶级社会为统治者所利用,带上了强烈的政治色彩,成为社会控制的一部分,成为帝王将相表达自己特殊地位和权力的资本符号。在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都有相应的社会语义系统。它制约着社会语言的具体使用,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姓名发生作用。” 17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出发,“在盛行符号霸权的社会里,符号的解释对于人的行为,乃至命运,都会产生重要的作用。符号的霸权并不在符号本身,而是在于由统治者规定的语义系统的解释。在由上层阶级垄断信息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的社会,统治者及其

16、代言人对于包括姓名在内的符号的解释,强烈地影响了社会行动的导向,成为社会控制的有力手段。由统治者掌握的社会语义系统控制了命名的主题意义和联想功能,使姓名异化成为社会成员的对立面。” 18然而,中国古代的命名规则与礼仪并非一无是处,尽管古人对于人名禁忌的归纳和分析带有强烈的社会参与色彩,表现出为当政者服务、解释现存制度合理性的主观意向,今人仍应该对古人的秩序感给予尊重并表示敬意。根据左传桓公六年记载,大夫申繻向桓公提出命名的“五法”和“六规”。所谓“五法”是指:“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即“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和“取于父为类”。所谓“六规”是指:1、“不以国,以国则废名”,指国君不用本国国名取名,否则要废弃国名;2、“不以官,以官则废职”,指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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