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购销合同(律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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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地下室二、10-14号楼工程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二一二年 月 日 水 泥 购 销 合 同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地下室二、10-14号楼工程水泥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地下室二、1014号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产品、数量及单价2.1 本合同所称“产品”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2.2 产

2、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不同时期各单价详见下表。日期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元/吨)备注2011.12.18-2012.08.11水泥(腾马)32.5PC 2012.08.12-2012.10.04水泥(腾马)32.5PC2012.10.05-2012.10.14水泥(腾马)32.5PC 2012.10.15-2012.11.07水泥(腾马)32.5PC2012.11.08-2012.11.28水泥(腾马)32.5PC 2012.11.29-2012.12.12水泥(腾马)32.5PC2012.12-13-2012.12.26水泥(腾马)32.5PC 2012.12.27-2013.01.20

3、水泥(腾马)32.5PC2013.01.21-2013.03.04水泥(腾马)32.5PC 2013.03.05-供货结束水泥(腾马)32.5PC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2.4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2.5 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产品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以甲方、乙方、(如有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产品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产品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具体事宜

4、由双方另行商定。2.6 产品数量:以项目现场自装地磅过磅重量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双方选择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执行,复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7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产品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2.8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

5、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第3条 质量要求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应符合 GB175-2007/XG1-2009及其他行业标准。3.2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0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第4条 支付4.1 每月月底乙方至甲方工地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以甲方指定验货代表签字票据为准,并办理入库手续收回当月全部票据。每月 26日乙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的产品向甲方提

6、交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上月货款的70%,余额在乙方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清。4.2 乙方收取货款时需提供国家税务局的正规足额发票供财务入账,未提供发票不予付款。4.3 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4.4 乙方应指定账户为收款账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账户支付。如乙方须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第5条 产品的交付5.1 供货时间为2012年 5 月16 日至项目竣工之日

7、(以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为准)。5.2 甲方须在每次进货时提前24小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通知的规格、数量以及指定的时间妥善安全地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5.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产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8、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当前市场价与本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本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导致在建工程进度延误,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5.4 甲方需要产品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5.5 乙方应承担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5.6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

9、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5.7 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5.8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5.9 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承担。5.10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11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

10、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第6条 验收6.1 交货地点:施工现场内(以甲方要求为准)。6.2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卸车及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堆码,并承担产品运输和装卸的全部费用。6.3 交货时,甲方派员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查验乙方随车携带的产品质量文件及产品合格(供方每批次(300吨为一批次)提供一次水泥质量检验报告,以水泥出厂检验报告为准)。在商定的时间内,由甲方、乙方、(如有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

11、验收合格的,四(/双)方人员共同在送货单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6.4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产品,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损毁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第7条 检验7.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产品包装。7.

12、2现场到货检验:产品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检、送检。7.3 过程检验:在所有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的处理详见第9条。第8条 双方负责代表8.1 甲方指定周培保同志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乙方须将产品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8.2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为其供应产品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8.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

13、货款顺利交接。第9条 缺陷索赔9.1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委托乙方对水泥取样、封存,在90天内。若甲方或第三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则双方将甲方委托乙方签封的试样送市级或市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不合格现象,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9.2 乙方承担产品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使用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9.2.1 乙方同意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

14、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产品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导致工程业主向甲方的索赔等。9.2.2 根据产品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产品价格。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5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3日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第10条 违约责任10.1 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须有书面文件的确认,否则该批货款不予结算)按第9条处理;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它损失,不能按时退货的按第10条2款处理。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10.2 乙方不能供货或乙方不能按时按量将材料送达甲方的施工现场而造成甲方现场施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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