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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台剧委托代理合同缔约双方:代理方(甲方):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委托方(乙方): 地址:邮编:电话:身份证:鉴于乙方的艺术创作及导演才能和舞台艺术发展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演艺运营制作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的保证乙方在演出行业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乙方:1.*;2. .*;3. .*以上三部舞台剧作品的全权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委托代理内容一、 乙方授权确认,甲方代理乙方如下内容:1.1 制作及运营代理1.1.1 代理乙方1. .*;2. .*;
2、3.*以上三部舞台剧演出作品的总体制作及运营;1.1.2 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所涉及的剧场洽谈、票房合作、艺术投资、基金申报、合同谈判及签署等相关商务事宜;1.1.3 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的实际演出策划、组织创作、演员及主创团队或人员甄选、演出排练、演出执行等相关演出事宜;1.1.3.1 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演出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1.3.1.1 所有商业性演出;1.1.3.1.2 所有非商业性演出及公益演出或展示;1.1.3.1.3 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1.1.3.1.4 所有演出表演前的彩排、训练;1.1.3.1.5 涉及作品的片段展示或展演;1.1.4
3、 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所涉及的预算制作、费用支出、项目结算、利润分成等财相关务事宜;1.1.5 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所涉及的版权运营、交易、置换等事宜。1.2 负责乙方因上述舞台剧作品而形成的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1.2.1 第1.2条所列广告宣传及以营销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2.1.1 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1.2.1.2 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1.2.1.3 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1.2.1.4 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1.2.1.5 广播、电视、电影等等载体;1.2.1.6 VCD、DVD、CD、BD及相关光盘载体;1.2.1.7 印刷品、
4、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媒体;1.2.1.8 微博、微信、Facebook、视频网站以及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1.2.1.9 舞台、剧场或其他表演场地;1.2.1.10 其他与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的相关活动或渠道;1.2.2 第1.3.1条所列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舞台剧作品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1.2.3 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1.2.4 所在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的相关内容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1.3 代理乙方因上述舞台剧作品而进行的相关表
5、演培训、舞台艺术交流、艺术作品品鉴会、剧本朗读会等各类线上、线下活动;1.4 法律事务代理1.4.1 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与以上代理内容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1.4.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合同必须完全履行;1.4.3 签署本合同,则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以上代理事务所涉及项目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1.5 行政事务代理1.5.1 第1.6条行政事务代理是指:1.5.1.1 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
6、事务;1.5.1.2 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1.5.1.3 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1.5.2 其他乙方任何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是想,可另签补充合同。1.5.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经约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家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二、 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2.1 乙方同意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委托甲方为全权代理人。2.2 乙方暂不委托甲方代理第一条内容中下列事项(乙方如选择第2.1条此处可不填写):_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乙方同
7、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2.4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甲、乙双方将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就经济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执行。如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对甲、乙双方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重新确认。第二章 名称、肖像和名誉权三、 名称和肖像3.1 为了演出事务及品牌运营需要,甲方会根据合同约定中涉及三部舞台剧作品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乙方协商确定其创作或制作过程中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3.1.1 乙方作品名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的使用;3.1.2 乙方旗下工作室名称(原则上归乙方个
8、人所有,但涉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进行运维和推广);3.1.3 对自己代理经纪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代理公司。3.2 肖像权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获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的报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执行)。3.1.1 本合同标的中约定的三部舞台演出作品所涉及的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舞台排练、线上线下活动、演出现场等所涉及的照片、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甲方享有其相关权利。3.1.2 乙方
9、必须将所有合同中约定涉及三部舞台剧作品的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类媒体形象照片、剧目作品舞台排练、线上线下活动、演出现场等所涉及的照片、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在一个月内陆续交于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及合同约定三部作品所有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3.1.3 合同期内,合同中约定的三部舞台剧作品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行使。四、 名誉4.1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10、4.2 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声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4.3 当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4.4 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作品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4.5 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4.5.1 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
11、有关约定;4.5.2 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4.5.3 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而与法律纠纷无关的相关资料。4.6 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4.6.2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4.6.3 甲方人为因素在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第三章 著作权五、 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
12、权、署 名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执行:5.1. 舞台剧作品:1. .*;由甲、乙双方的共同投入创作和制作及运营,其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分别归甲乙双方共有:其中甲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乙方站作品版权比例为50%。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5.2. 舞台剧作品:2. .*的修改提高版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投入创作和制作及运营,其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分别归甲乙双方共有:其中甲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乙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5.3. 舞台剧作品:3. .*,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创作并担任剧中导演或编剧、作曲工作(具
13、体委托合同另行签订),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5.4. 乙方参与以上演出项目表演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5.5. 乙方因自身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5.6. 甲方必须维护乙方所涉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所涉及上述作品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六、 乙方享有创作权、表演权,次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1 商业表演:舞台剧、声乐、影视、广告、礼仪等:6.2 非商业表演:乙方宣传推广表演、形象推广的公益性表演、甲方正常的公关表演、其他非商业性表演;6.3 合约期内
14、,因乙方创作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作品而形成的作品著作权,甲方在对其营销推广中可以按佣金比例提取收益。七、 著作权的报酬权7.1 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报酬权。7.2 乙方作为主要作者的身份的舞台剧作品(上述第五条第5.1,5.2款中的作品),有权使用著作权作品中其所获得的比例部分并享有因此形成的经济收益权。第四章 收益分成方式、代理费和税八、 收益分成方式和代理费8.1 在本合同标的舞台剧作品演出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约定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第5.1款、第5.2款、第5.3款所约定的比例,扣除实际产生的运营成本后,对税后项目利润进行分成。即:8.3.1 舞台剧作品:1. .*在实际制作运营
15、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后利润,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成;8.3.2 舞台剧作品:2. .*的修改提高版本,所产生的税后利润,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成;8.3.3 舞台剧作品:3.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作品在实际创作过程中所产生劳动的报酬(具体合同另行签订),乙方不再享有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8.2 以上所提甲乙双方分成方式包括甲方为乙方代理的所有演出活动收益,但不包括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所有演出活动,若是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乙方有权在扣除合同约定项目所需要的实际正常运营成本和正常利润外的超额利润部分进行提成,提成比例为超额利润的50%。8.3 已经签署本合同并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代理第一章第一条内容的乙方,甲方对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行为不另行收费。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