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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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六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6第一节 参保登记6第二节 变更登记7第三节 注销登记7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8第三章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第一节 在职增员处理10第二节 在职减员处理10第三节 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第四节 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第五节 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第六节 保险关系转出12第七节 保险关系转入13第八节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第一节 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第二节 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第一节 养老金核发18第二节 养老

2、金调整20第三节 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第四节 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第五节 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第六节 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第七节 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核发25第二节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第三节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第四节 医疗补助金核发28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第六节 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第一节 就医管理31第二节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第三节 医疗费用报销34第四节 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第五节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第六节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3、35第七节 监督检查36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第一节 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第四节 伤残待遇核发41第五节 工亡待遇核发42第六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第七节 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第八节 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第九节 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第九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一节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二节 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第三节 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第十章 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第三节 其他核算51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统计53第一节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第二节 社会保

4、险统计分析53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稽核55第一节 举报稽核55第二节 日常稽核57第三节 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第十三章 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第一节 业务复查60第二节 内部监督检查62第十四章 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第一节 群众来信处理66第二节 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第十五章 业务档案管理69第一节 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第二节 业务档案的管理69第十六章 附则7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将社会

5、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第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二条 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

6、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 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1.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2.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 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5.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6.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 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条 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

7、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 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四条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二) 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三) 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 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 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

9、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二) 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四) 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

10、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第八条 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二) 分支机构情况表。(三) 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四) 在职职工工资表。(五)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六) 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七) 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八)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九) 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

11、、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章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第一条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第一节 在职增员处理第二条 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

12、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13、。第二节 在职减员处理第四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第五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第六条 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第三节 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第七条 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

14、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第八条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入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第四节 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第九条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条 保险关系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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