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模板19745(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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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办公保密协议甲方:注册地点:法人代表:乙方:注册地点:法人代表:在本协议中缔结协议的两方被统称为“双方”。鉴于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合作,因在合作过程中一方需向另一方披露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具体定义见下文),经友好协商,双方于 2016年 月 日签订本保密协议,就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保密问题达成以下共识: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1.1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并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的总称。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其所有者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客户、市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产品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2、源代码、目标代码、可执行代码、屏幕输出、文件目录结构、用户界面、发明、工艺、设计、图纸、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等。1.2 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也包括口头给予并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一切信息;以口头形式给予的保密信息,即使没有书面确认,也应遵循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第二条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收方2.1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2.2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第三条保密信息不包括能提供如下证明的信息3.1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在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3.2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3、为公众所了解的;3.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3.4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3.5 在没有接触对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3.6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第四条保密义务4.1 接收方承诺,除了对自己的董事、雇员、会计师、律师外,决不将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协议对此等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营销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4.2 接收方同意不将相互提供的保密

4、信息用于和执行与本项目或本合作事宜无关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知谷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4.3 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获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

5、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密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形式的入侵或使用。4.4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4.5 在未获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接收方不能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生产厂家,独立合作者,分包人或其他可能涉及本项目或本合作事宜的人士;以及任何附属公司,或同一集团下的其他公司;(附属是指接收方直接或间

6、接控制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实体;集团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接收方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实体;)4.6 当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兼并、直接或间接控股时,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发生上述情况时,接收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4.7 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4.8 双方当事人应对双方的合作状况保密,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透露有

7、关双方合作的任何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5.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发明的文件或信息。5.2 甲方不适于申请专利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特殊材料、特殊结构设计、秘密公式、经验参数设置、部件检验测试方法、测试流程均属于甲方所有。5.3 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适用而直接或间接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提供方所有。5.4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声明: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工程图纸、部件、规格要求、工艺流程、所用材料、加工方法、性能指标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认此事实并明确理解。在因项目、合作需要披露该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给第三方时,乙方应在披露信息上予以声明或予

8、以标识此信息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第六条非权利授予6.1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对方保密信息生产任何产品的许可),接收方只是有权在履行合同项义务时合理使用提供的保密信息;6.2 任何保密信息的授予并不意味着提供方不能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达成有关保密信息的协议。第七条违约和赔偿7.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并尽最大可能消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7.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违约方应

9、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金额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7.3 如双方因保密协议引发争议而诉诸法律仲裁,胜诉方除获得相关损失的赔偿外,有权获得律师费及相关法律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赔偿。第八条保密文件的归还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第九条一般条款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一方可以在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获得对方同意的前

10、提下,提前终止本协议;9.2 本协议一旦终止,协议所涉及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还其他具体形式(以及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在提供方同意的前提下予以销毁;9.3 尽管有上述9.1和9.2的规定,本协议终止后 3 年内,除非得到提供方的许可或保密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而成为本协议9.3下的信息,接收方及其依据4.1对之披露保密信息的董事、雇员、会计师、律师仍应对所接收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和监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9.4 任何一方都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是有权披露的,不违反有关法律和已有合同的现存义务;9.5 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

11、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提供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9.6尽管有9.4的规定,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9.7 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9.8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有权的政府部门或法院认定无效、不合法或是不可执行的,此类条款被

12、视为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9.9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若双方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解决;9.10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条款进行增补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合法指派的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将视为无效;9.11 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时,并不构成对该规定或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9.12 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主题的全部理解,并将取代双方以前达成的与该主题有关的任何协议或理解;9.13 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许可时,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14 本协议在签署后可用传真形式送达另一方, 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具有等同的法律约束力。第十条其他本协议用中文写成,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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