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之关联点分析(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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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之关联点分析 摘要: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三份合同,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在这三份合同中得以体现。换句话说,它们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本文将主要对它们其中的一个关联点-风险转移进行分析,具体将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转移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风险转移;特定化;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主体 国际贸易的开始是以买卖双方签定买卖合同为标志的。在这其中会规定很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包括与风险转移有关的规定。,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

2、国家,要顺利实现商品自卖方向买方的转移,离不开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等环节的配合,因此,买卖双方除了订立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订立其他一些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实现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为买卖合同来服务的,由于目的上的一致性,它们之间有许多的关联点需要我们去研究,下面我将就其中的一个关联点-风险转移加以分析。 (1)前提条件 货物特定化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货物必须特定化,所谓特定化,即货物划拨,是指对货物进行包装,加付标记,计量,在装运单据上注明,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是将货物发送到约定的送货地点,或者以其他途径表明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已

3、明确于特定的买卖合同之下。此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一物多卖的现象,同时如果货物还没有划拨到合同项下,说明卖方还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若此时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要求买方承担,对买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等待买方来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以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风险?这就涉及到特定化的问题,只要卖方杂一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即将货物特定化,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

4、时就转移给买方。 不得违约 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可能不会发生转移。如在卖方违约买芳拒绝接受货物,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在卖方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的情况下,买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于己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卖方可以在有效的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则认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时间 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时货物风险移转于买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于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货物风险移转于买方承担。 我国

5、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即以交付货物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不管提单是否已经移转,只要已经发生了实际交付,风险就随之转移。 然而,交付承运人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对非集装箱货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至,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一种是对集装箱货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以CIF为例,在第一种情况下,货物的交付是指货物越过船舷,与CIF规定的风险转移并不冲突,而对于第二中情况,货物的交付是指承运人接收货物,而接受地点通常都是在堆场,这显然与CIF下的风险转移产生矛盾,即

6、运输合同中的规定与买卖合同中的规定相冲突,即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货物越过船舷之间将会产生一段风险转移的真空期。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优先适用海商法中对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即即只要是集装箱交到了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就应该认为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为海商法是国内法,而CIF是国际惯例,国内法要优先适用于国际惯例,还有一种解决办法就是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集装箱运输,通常不使用CIF,FOB等贸易术语,而应采用FCA,CPT和CIP等风险转移发生在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时的贸易术语,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风险转移主体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不可避免的要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转移

7、。特定化了的货物从未交付到交付,风险也相应的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这里的交付指的是实际交付,而不包括象征性交付,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它有诸多的优点,它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其理论依据是将货物风险交给最适宜控制风险的一方,既能做到降低风险控制成本,又能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小代价控制风险的一方,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机制,而且只有控货方才能对所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时间进行必要的防范,以免发生损害。 上述仅是风险转移的普遍情况,即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我认为风险还可能在买方和保险人之间转移,在CIF下,卖方是投保人,而买方才是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换句话

8、说,买方才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同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货物越过装运港之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保险利益,即使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而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由于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相应的买方也就有了保险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开始了,当货物因保险范围内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时,保险人要负赔偿责任,所以风险也就有买方转移到了保险人,而买方剩下的仅仅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人赔负了买方后,他就相应的取得了代位权,包括物权代位权和债权代位权, 物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对被

9、保险人赔付全损后,获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而债权代位权就是取得买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很显然应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应向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与保险人赔付买方不同的是,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此时风险是由保险人转移到了承运人的身上。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那么风险实际上最终是由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转移到了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正确的风险划分对各个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权衡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冰。 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J。 河北法学, 2002, 20(1) 2 邓金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保险利益的影响J。 水运管理, 2006, 28(6) 3 何家宝。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2000年版的几个疑难问题J。 国际商务研究, 2001, 6。 作者简介:于小峰(1986-8),男,汉族,山东烟台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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