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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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篇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自查报告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根据贵州省煤矿工会、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检查的通知要求,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基本情况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8月底,共有职工1860 人,其中女职工95人。车间工会15个,其中女车间工会7个。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干部1人。二、 主要做法公司工会女工委会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

2、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群重点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女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半边天”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势任务教育,将女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具体和新思路贯彻到广大女职工中去,使广大女职工鼓足干劲,凝聚力量,为公司思想科学发展做出新成效。1、高度重视,广泛深入传达。公司工会女工委为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公司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和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等文件。2、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一)、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女工队伍素质。一是女工委围绕如何提高女员工的思想道德

3、素质,向全体女工发出了倡仪: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引导广大女职工从自身做起,摆正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安全与家庭的关系。二是不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女职工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女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三是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在安全月,配合有关部门对

4、全体女工进行了安全考试;部分女工参加了安全演练,从而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二)、依法维护,确保女工的安全与健康。1、强化法律教育,在女工中深入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学习,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女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2、为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确保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委员会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半年公司开展了“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系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咨询活动。(

5、三)、关心生活,努力为女工排忧解难。(四)、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为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女工委员会积极组织女工参加公司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元旦”“三八”节期间,公司工会组织拔河、绑腿跑、托球跑、跳绳跑、飞镖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了矿区节日气氛;安全生产月、酷暑严冬中,组织女工及职工家属开展井口“送温暖,嘱安全”,“送清凉,嘱安全”活动。不仅提高了女工的体能素质,还丰富了女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三、不足之处通过此次自查自评,公司女工委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公司在建设发展初期,女职工较少在情况下,公司还暂时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二是各种

6、制度、规章建设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女职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努力把女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能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2012年9月12日篇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7、、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

8、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

9、主要表现为:1、 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2、 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3、 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4、 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5、 积极组织女

10、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

11、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日篇三:2013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第二条

12、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五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

13、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 用人单

14、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

15、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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