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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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为保证和促进公司正常有序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XX 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五人资200883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 XX 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工作时间、班制(一)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天 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为标准。(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出勤时间不受上述规

2、定的限制。(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 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 500 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 166.7 小时为标准。(四)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昼夜连续生产(工作)的,实行轮班( 间歇)工作制。对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不同班制。规定如下:1、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7.9 小时以上,可实行三班半制;2、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5.0-17.9 小时,可实行三班制;3、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2.5-15.0 小时,可实行二班半制;4、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0.0-12.5 小时,可实行二班制;5、每昼夜实际工

3、作时间在 10.0 小时以下,可实行一班半制;(五)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时间) ;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六)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七)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二、实行各类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员工范围(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1、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党委书记、正副纪委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三总师、正副团委书记。2、公司本部、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机关的勤

4、杂服务人员及专职司机。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部门人员。4、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 项目经理部、窗口单位)中的全体人员。5、企业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6、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从事建施工生产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三)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机械维修、门卫、巡守、配电值班、锅炉操作人员。(四)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岗位和人员以外的其他岗位的全部人员。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一)

5、实行标准工作日制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员工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员工工资。2、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员工工资。3、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员工工资。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后,单位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6、的 150%、200%、300%支付工资。(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 40 小时部分不计算加班工资。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包括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事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其中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支付加班工资。(三)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或轮休的,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对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四)

7、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人员,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 200%的工资报酬。四、其他有关规定(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计算为标准工作时间。(三)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四)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安排加班时,必须依法征得同级工会和员工本人同意后,妥善安排实施。(五)对违反法规规定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不含自然灾害、抢险、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员工本人有权拒绝。(六)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超过一天不足一天半的按一天半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算。(七)月计薪天数及基本工资标准的计算1、月计薪天数=(全年日历天数 365 天一休息日 104 天)12=21.75 天2、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八)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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