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高勒煤矿井下铲车使用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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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高勒煤矿井下铲车使用管理考核规定为保证铲车井下使用安全,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对井下铲车提出以下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必须认真传达执行。一、考核范围对井下所有使用铲车施工的项目部及区队。二、管理规定1、铲车下井实行分口签字负责制,对各分口范围内确需使用铲车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下井使用。2、铲车下井前必须保证完好,特别是刹车系统、照明系统等各系统必须保证完好。3、铲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4、铲车在使用时,车辆行走路线范围内严禁有人,严格执行好“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有人员通过时,铲车必须停车熄火,人员通过后方准进行施工作业。5、人员严禁站在铲车铲斗内进

2、行高空作业。6、使用铲车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跟班队长或安监员现场指挥。7、铲车在使用地点甲烷浓度超过1%时,严禁使用铲车作业。8、铲车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作业,严禁随意在其他巷道内行驶。9、铲车使用地点必须设照明,巷道拐弯处设警示柱。10、铲车严禁进入顶板未支护及顶板破碎巷道内施工作业。11、严禁使用铲车吊装设备,确需吊装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2、铲车作业地点,巷道高度必须满足安全需要,车辆跟两帮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0m,铲车顶棚距顶板锚索间隙不得小于0.8m。13、车辆严禁超速行驶,施工地点速度严禁超过5Km/h,其他地点严禁超过10Km/h。14、铲车

3、在行驶时,除驾驶员外,任何地方不得乘坐人员。15、车辆起步或操作铲车前,应观察车辆周围20米内无人员和障碍物,在确认无人的情况下,同时鸣喇叭发出信号,才能起步或操作。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通过。三、考核1、铲车未经允许,私自下井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2、司机不持证上岗的,对司机罚款500元,并对主管队长罚款200元。3、车辆不完好使用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4、车辆使用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5、车辆不符合使用条件下井作业的,被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查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6、人员站在铲斗内作业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7、车辆超速驶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司机罚款200元。8、车辆不在规定施工区域内作业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9、铲车作业地点未安设照明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0元。10、铲车作业地点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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