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规范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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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设立专户使用实施进展变更实施地点变更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及其他禁止投资领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季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年度使用及存放及情况范畴及内涵(1)专户只能存放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2)一个项目只能存放一个专户,但是一个专户可以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3)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注1)所有的超募资金使用都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注21)(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当年预计使用差额超过30

2、%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实际使用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及变化的原因;(注4)(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注5)(1)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注7)(2)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

3、际投入金额与计 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注16)指的是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1)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4)归还的资金应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注8)(5)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6)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注19)(1)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4、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注15)(2)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3)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注19)(4)(1)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2)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3)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注19)(1)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的公司;(2)不得将

5、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注3)(3)不得用于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注10)(1)上市之后的项目不可以置换;(2)置换时间距募集资基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3)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注6)(4)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的(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中的研发人员工资),可以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并于一定时间后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注20)(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6、检查一次并出具报告,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注13)(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报告,并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起披露)(注14)审批设立、撤销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注1)(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注21)(2)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注22)注:没有达到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的标准但是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额度的,也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3)达到股票上市规则9.3条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还要经过审计或评

7、估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注11)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注12)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注7)(1)董事会审议通过(注8);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意见(注9)(2)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1)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注17)(2)独立董事、保荐意见发表意见;(3)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注23)(1)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注17

8、)(2)独立董事、保荐意见发表意见;(3)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注23)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及报备文件(1)设立、撤销专户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并公告协议内容(报备三方存管协议扫描件);(3)三方存管协议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三方存管并公告(报备三方存管协议扫描件);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以及独立董事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募集资

9、金使用情况报告第(1)种情况应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第(2)种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注12、18)变更原因、保荐意见董事会、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预计节约的财务费用(注9)(1)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的公司;(2)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注3)(3)不得用于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注

10、10)通知报告义务(1)上市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的,上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注2)注1: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

11、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注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4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

12、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6.5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13、。注3: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7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6.8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注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14、、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注5: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注6: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15、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注7: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4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注8: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5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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