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润科技塔机租赁合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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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DFLZ-TJ-2013-9-24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承 租 方: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出 租 方:新疆德峰联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工程名称:禾润科技办公楼、宿舍楼使用地点:乌市米东区工业园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甲方租用乙方塔式起重机 壹 台,型号: 广西TCT5512 臂长 55 米,固定式,使用总高度 40 米。需标准配置锚固扶墙 0 道。乙方需满足

2、甲方工程使用要求,如超出约定的锚固扶墙及增加标准节费用另计(每一道扶墙安拆增加4000元)。 第2条 租赁时间: 塔式起重机自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之日起(或以塔机启用证明为依据)开始计算至完成工程施工需要(拆除出场)为止。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终止合同或租赁期满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否则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设备调回另行安排。甲方使用塔机前必须办理书面启用证明,否则不得使用塔机.起租时间为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租,停租时间为甲方向乙方发出停租通知停止计算租金,冬停期内免收租金,冬停期满后继续计收租金。 应甲方通知要求,在满足乙方安装前提下,安装完

3、毕塔机,并由甲方协助通过当地检测,租期 150天 ,不足 150天 按 150 天计算租赁费,超过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费。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结算办法:1、租赁费价格:塔式起重机租赁费: 900 元/台/天,含税(不含司机工资)。进出场安拆费:30000元,含税(含安、拆、运、地脚螺栓、吊车、检测费),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安排实施。2、合同签订甲方即支付定金:10000元,塔机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前甲方支付进出场安拆费合计: 30000元,定金抵做进出场安拆费。3、塔机司机由出租方推荐,司机由甲乙双方管理,如需1名司机,工作时间早上7点-晚上9点),工资每月6000元。如需2名司机工资每人每月4

4、500元,满足施工现场24小时使用。 4、设备租赁费须每月结算一次支付一次。如逾期不支付,出租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租用方负责,租赁费用仍按合同约定租期收取租费,设备拆卸前所有费用须结清。 5、租赁物的进出场由乙方负责,费用(包括运输费、吊装费、安装费、拆卸费、其他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塔机安装及安全交底1、安装准备(1) 乙方应在订立合同后即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塔机安装的现场和技术要求,并向甲方报送塔机拆装方案,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甲方按照要求,提供拆、立塔现场条件,做好场地、道路、电源等准备工作。(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使用要求及场地情况,向甲方提供塔机说明书基础图

5、纸。(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甲方安装。甲方按乙方塔机说明书基础图要求进行塔基施工,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立塔。2、塔机进场(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进场。甲方应当提前 3 日通知乙方。(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塔机使用要求、安检部门监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其他技术数据的复印件文本并加盖公章。(3)塔机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4)乙方保证进场塔机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符合其所提供的单证的质量说明,并经市建委和技术质量监督局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5)乙方延迟进场或所提供设备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6、金 10000 元。3、塔机的安装、调试与验收(1)塔机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2)塔机的拆装、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拆装资质的企业进行,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预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锚固零件必须确保同一型号。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安装、顶升锚固、拆除时,拆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到场。(3)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有关验收资料、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八张表格),乙方应在塔机正式作业前交甲方存档备案。4、施工安全交底与协议(1)甲、乙双方在施工前

7、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订立安全管理协议。(2)塔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安全管理协议要求。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在租赁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2、享有对乙方派遣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设备进、退场时,双方派员对所租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并做好原始交接记录。2、为乙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提供可能的便利。3、负有对所租设备的保管责任,如设备发生丢失及人为破坏,由甲方负责赔偿。4、甲方应考虑到设备工况,保证设备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严禁违章作业。5、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操作人员的

8、食宿,行李乙方操作人员自带。6、设备起吊作业指挥由甲方负责,甲方应配备专业司索及指挥人员指挥,持证上岗并对设备的安全防范及起吊用吊具(吊钩以下)的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在无专业指挥人员或违章指挥下,塔机司机可拒绝操作。 7、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拆、改所租设备。 8、塔机正常运转所需电力由甲方无偿提供,并按三相五线为乙方塔机单独设置配电箱,配备160A空开及漏电保护装置(一机一闸)。保证输出电压为380V5,并将电源接至塔机基础节1.5-3米内。9、甲方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乙方设备所有权。10、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情况,对起重设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负责对设备的现场防护,在设备的活动范围

9、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1、甲方应负责提供安装前现场安装条件:11.1、安装前提供如下资料:工程概况、平面图、起重设备基础的隐蔽记录和混凝土强度实验报告;11.2、负责基础的制作,乙方提供技术指导,满足适合安装的场地及道路的畅通;11.3、负责安拆现场的安全环境;12.4、对设备锚固加节、维修保养给予时间配合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享有设备的所有权。2、享有对甲方使用设备的检查,监督权。(二)乙方的义务:1、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所租赁的设备及其附件,法定有效证件必须齐全,并保证设备性能达标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2、 为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设备安全技术操作

10、规程。甲方协助乙方取得检验合格证。3、每月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有关情况并经过工地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设备进场后所用辅助油料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4、负责设备的故障排除及修理工作,修理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否则扣除当天租赁费(电机除外).5、每台设备共推荐1名操作人员到现场操作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有效上岗证件。6、操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合理调度与指挥,12小时保证作业,操作人员如有故意刁难、借故索要额外报酬或个人有其他违规行为,甲方可以提出处理要求,直至要求更换相关操作人员,乙方有责任立即核实,并切实解决。7、乙方负责安装,拆卸,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因设备

11、原因及设备安拆,顶升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上)。第七条 塔机作业防护及作业人员1、作业防护(1)吊装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2)甲方对妨碍塔机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如因防护不当而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2、塔机作业人员 (1)每台塔机乙方应当配备的专业操作人员包括:塔机司机 1 人,塔机司机应专人专岗。甲方应当配备信号工 1-2 人,信号工应专人专岗。 (2)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并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保证满足甲方施工要求。(3)塔机司机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

12、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4)塔机司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停机,并立即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5)塔机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养护;操作人员离机或者作业中停电的,必须切断电源。(6)乙方应认真执行塔机自身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7)乙方应定期对塔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检查记录上报甲方。(8)吊索具、钢丝绳、吊钩、卡环必须使用安全产品,保证施工安全。(9)乙方使用塔机需要顶升、锚固,需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以便安排工作计划。塔机吊钩以上的所有部件由乙方免费提供。(10)乙方操

13、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罚款。因甲方现场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罚款。(11)有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所有罚款,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2)乙方应确保甲方作业班次要求,保证在塔机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施工需要。塔机司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塔机司机保证随叫随到,优质服务。(13)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指令,密切配合甲方工作,不得破坏甲方的工作规章管理制度。(14)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安全。甲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具。(

14、15)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对塔机司机进行定期体检。因乙方原因和乙方设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如出现伤亡,由乙方负责。(16)甲方对乙方配备的塔机司机提供食宿条件。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操作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17)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对甲方施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整。第八条 塔机保管与维修(1)塔机发生故障,乙方应当及时抢修或予以更换。乙方在连续5日内由于未及时抢修或更换,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塔机发生故障,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组织抢修。在早6时至晚22时正常使用

15、段内,维修时间超过 4 小时,扣除1日台班费。(3)乙方对因机械故障所引发的事故及损害承担相应责任。(4)设备租赁期间,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保证塔式起重机运行中装置(四限位、两保险)灵敏、可靠;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塔机干净整洁达到卫生检查要求标准;机械噪音控制符合环保要求。(5)乙方应认真实施维修、保养制度。塔机维护、保养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月维护保养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6)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塔机管理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双方各备一份存档。第九条 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而影响了甲方使用,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赁费(不论双方结算与否)或因施工现场条件而影响塔机不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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