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施工劳务合同(钻机)(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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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桩基施工劳务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黄山市月潭水库工程-库区道路(兰樟路、溪冯路、溪山路、金城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为优质、高效的完成黄山市月潭水库工程-库区道路(兰樟路、溪冯路、溪山路、金城路)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组成合同的文件一、本合同及附件;二、甲方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技术规范”部分(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合同概况一、工程名称: 桥梁桩基钻孔及混凝土灌注 二、工程地点

2、: 黄山市休宁溪口镇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1、施工范围:兰樟路K0+142.29言坑桥,兰樟路K0+966.5金竹河1号桥,兰樟路K4+571.6石田桥,溪冯路K0+498金竹河2号桥,溪山路K0+220金竹河3号桥。2、施工内容:(1)兰樟路K0+142.29言坑桥桩径1.2米钻孔桩16根(设计桩长14米);兰樟路K0+966.5金竹河1号桥1.2米钻孔桩16根(设计桩长14米);兰樟路K4+571.6石田桥1.2米钻孔桩12根(设计桩长14米),1.4米钻孔桩2根(设计桩长14米);溪冯路K0+498金竹河2号桥1.2米钻孔桩16根(桥台处钻孔桩设计桩长19米、桥墩处钻孔桩设计桩长20米

3、)(实际工程量由甲方确定,甲方根据施工情况有权增加或减少)(2)临建:乙方为完成相应合同工程而进行的临时驻地、临时电力等临时设施的建设、拆除等全部工程应作为本工程的附属设施建设,不另行计价。(3)准备工程: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具备钻孔条件)后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乙方的主要人员、大型设备、机械等进场时间为甲方通知3日内必须进场,进场后2日内乙方具备开孔条件。设备、人员进出场费用不另行计价(桩机进出场吊机费用由甲方承担)。(4)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生产用电若采用柴油发电机,柴油发电机由乙方提供,柴油发电机用油由甲方提供,每台柴油发电机租金按1万元每月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柴油发电机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4、、维修均由乙方负责。一台柴油发电机必须满足二台桩机同时运行及现场其他施工用电。(5)桩基施工:甲方提供混凝土并运至现场,造浆用粘土,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提供挖泥浆池的机械。乙方负责钻机就位及移位(甲方机械配合)、泥浆池的开挖、桩基钻孔、清孔(包括二次清孔)及检孔,配合钢筋工安放钢筋笼,负责混凝土灌注,破桩头,配合第三方检桩,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内的桩机倒运等内容。(6)现场检测及资料整理: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及进行自检,负责钻孔、灌注原始资料的整理。此项工作不另行计价。(7)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费用不单独计价,现场标志标牌由甲方负责制作,乙方负责安装。第三

5、条:工程量一、桩基钻孔(含灌注混凝土、破桩头等)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及清单为依据,钻孔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以设计桩长计算,若桩基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长度计算。二、桩基钻孔(含灌注混凝土、破桩头等内容)工程量以合同、图纸及清单要求的工程量为基准,没有经过甲方同意私自增加超过合同范围外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结算。三、缺陷责任期:所承包的工程全部结束至第三方检验合格为止。第四条:工程结算与支付一、承包综合单价:420元/米,除柴油发电机及桩机进出场吊机费用外,承包单价中均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检(自检)、安装、安全生产施工费用、环

6、境保护费用、冬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工地转移费、利润和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人员、设备的进、退场费用,为本工程修复缺陷的全部费用,以及承包本工程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二、结算与支付(1)钻机进场后先期付1万元(工程结算支付时扣除该项已支付费用)。(2)工程款支付:2017年春节前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桥梁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100%工程款。(3)每期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一期的经工人确认过的农民工工资表,并留甲方存档。(4)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

7、列的工作内容,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在完成这些工作内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工程计量资料只能用于甲方和业主之间的结算,不能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第五条: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按相关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质量不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方可计量结算。二、甲方对工程质量管理1、监督、指导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2、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和施工配合比,定期对测量基准点复核及修正。3、编制下

8、达(或审批乙方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4、全过程参与乙方首件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5、负责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验,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6、指导乙方正确填写各种资料,负责资料审核、报签、汇总和整理、归档。(三)乙方对工程质量控制1、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经甲方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2、协助甲方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3、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4、执行开工“首件制”,首件工程未经甲方认可不得进行大面积开工。5、设专人

9、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序自检合格后持甲方规定的检验资料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四条:工程进度(一)工程进度要求工程进度要满足业主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甲方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二)甲方进度计划管理1、甲方按总体施工计划制定并下达乙方施工的控制计划,并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提出采取的措施。2、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进度协调工作。负责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接洽和联系。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责任。(三)乙方进度计划管理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产。乙方应接受执行甲方、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

10、知、意见、指示等。第五条:人员管理(一)甲方对人员的管理1、审核乙方到场人员资格最低人员需求计划。2、建立合作队伍用工档案,档案包括:合作队伍用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卡并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3、根据需要有权临时调用乙方人员从事非合同内工作,报酬执行计日工单价。(二)乙方对人员的管理1、负责或者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卡并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接受甲方的监督。2、依法用工,与所属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工伤

11、保险,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合同义务、实施合同权利。各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月度工资发放表应及时向甲方报备。3、负责用工纠纷及工伤事故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4、服从甲方合同外工作的临时调用和管理。第六条:材料管理(一)工程材料质量标准材料质量控制标准执行 “技术规范”的材料标准要求,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二)甲方对材料的管理1、甲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负责到达现场所有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 2、甲方对材料的出库管理以领用为例:甲方提供主材,乙方自购辅材及小工具形式: 1)、甲方依据施工图纸负责本工程所需混凝土限额用量提供,其中:混凝土的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为8%(即扩孔系数控制在

12、1.08以内),超限额领用部分材料按350元/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领用材料在双方合同终止前,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包括甲方欠付款)擅自改变用途或变卖、抵押、转让(包括节余料和边角料),否则甲方将按乙方变卖、抵押、挪用、转让的材料的价值(按市场采购价计算)处以双倍的罚款,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并对施工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三)乙方对材料的管理1、遵守甲方材料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监督与管理。2、乙方在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堆码整齐、下垫上盖、标识明显、地材堆放场地须进行硬化处理;油料、化学溶剂仓储条件应符合当地公安及安监部门的规定。3、乙方对材料的入库管理:1)

13、、书面授权专人办理材料领用手续。乙方领料人须持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材料领用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材料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领料。2)、材料出库、现场倒运及现场保管由乙方负责。3)、乙方自购辅材及小工具应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规定,进场前须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第七条 临时用电甲方负责将生产用电安装至桥梁施工现场附近,乙方负责配电箱以外的线路布置(包括必要的电线),乙方施工所用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确保规范和安全用电,由用电引起的任何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八条:工程结算与支付(一)工程预付款在无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二)工程结算、支付钻机进场

14、后付1万元,剩余款项在最后一根桩基检测合格后付清。每期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一期的经工人确认过的农民工工资表,并留甲方存档。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1、如果乙方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安排协作单位,对遭受的损失将通过扣付工程款或法律手段从乙方得到相应的赔偿。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3、乙方人员、设备未按计划进场,经甲方警告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的罚款,直至合同的解

15、除。4、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若应钻孔中塌孔、灌注断桩(导管爆管漏水、导管提空、)由乙方承担返工、工期损失,并根据修复或返工的天数,按1000元/天对乙方进行处罚,在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发现混凝土质量较差不能继续灌注时,乙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叫停灌注,更换混凝土。当工程质量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如:监理书面通报处罚200元/次,业主书面通报处罚500元/次等)或减少工程数量甚至终止合同。5、若在业主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罚款的,甲方将按其罚款的两倍扣除乙方的工程结算款。6、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延期违约金。7、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处理好与工程相关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双倍赔偿。8、乙方对外签约不得冒用甲方名义或加盖甲方印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得到赔偿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考核及奖惩1、甲方将不定期的召开生产调度会,通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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