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土地合同(最新1)(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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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办公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 资 项 目 合 同 书二一年十一月 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合同书合同方: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法定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市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 航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法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5-6号法定代表人:常 林 为充分利用新民市兴隆堡地区天然的地下温泉资源,根据新民市政府开发建设“沈阳兴隆温泉城”的总体规划,经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项目开发建设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就沈阳兴隆温泉城进行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特色房地产

2、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00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 本项目用地范围本项目用地坐落在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昂帮牛村,具体四至为:(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东至:规划路南至:国道304线(温泉3#路)西至:丹十公路北至:温泉2#路宗地总面积约400亩(规划用地详见附图,实际面积以政府出具的土地测量面积为准)。第三条 用地性质 商业、住宅第四条 土地出让单价1、本宗地出让价格采用一次性定价的方式,住宅开发每亩净地价格为人民币六十万元整(¥600,000元/亩)。2、宗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地上物拆迁及征地其他一切费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宗地外城市基础设

3、施配套费。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甲方在交付该宗地时应达到“七通一平”标准。第五条 征地及征地款支付办法 1、本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约为贰亿四千万元整(¥24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建设用地实测面积土地出让单价/亩计算为准;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先期向甲方支付贰千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订金,订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订金后,视为本合同生效,甲方无权再次出让该宗地块的土地。其余款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开发进展情况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甲方于2011年4月1日前提供土地10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方需向甲

4、方支付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万元),实际支付肆仟万元(含贰千万元定金)。第二期甲方于2012年5月30日前提供土地15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万元)。第三期甲方于2014年4月1日前提供土地15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万元)。3、 甲方应于2011年5月1日前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用及招拍挂手续,并保证在土地招拍挂情况下让乙方拿到该宗地块,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1.5,绿化率不少于40%。乙方摘牌时按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内容支付完本宗地的地价款。甲方应于乙方摘牌后30日内,为乙方办理本宗地国有土地使用

5、权证。4、 甲方承诺不晚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该项目用地拆迁完毕,以净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建设时限 本项目共分三期,建设总期限为四至五年,自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起始时间。项目一期工程应于2012年6月末前完成。(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不能完成预计建设总量,由甲方负责)。第七条 宗地外基础配套设施建设1、甲方负责该宗地周边市政规划道路建设等配套设施。2、甲方负责将各项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接驳点置于该宗地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一些项目:道路、上水、雨/污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煤气或天然气)、温泉水、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第八条 温泉水资源的利用、

6、供应1、甲方保证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足够的温泉水资源,温泉井的勘探、取水、供水及管理等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负责,并同时保证该项目温泉水资源使用年限与该地块土地使用年限等同。2、本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温泉水资源,由甲方指定的供水单位负责为本项目每天24小时供应温泉水,由甲方向本项目的业主或用户实行按月/季计量收费。3、经甲、乙双方商定,温泉水的供应价格为:住宅20元/立方米。以乙方项目一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开始计算,按此价格的供水期不得少于叁年,叁年后的温泉水价格需根据市场及地下温泉资源总量变化予以适度调整。4、甲方保证每天为乙方提供的温泉水总量不少于15001700立方米(也可根据乙方项目实际用

7、水量经实地测算后,再确定甲方的最低供水量)。 第九条 相关优惠政策1、本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内容包括: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人防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供暖挂网费按 元/平方米收取,电力工程配套费按 元/平方米收取,供气(煤气或天然气)按 元/平方米收取。2、开发建设等相关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或下限收取。( 什么项目 )第十条 各方义务和责任1、甲方义务和责任:(1)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征地的所有合法手续;(2)组织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审批手续;(3)负责协调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给予本项目充分的优惠条件和各种支持;(4)有责任监督并约束本项目与温

8、泉城总体规划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等事宜;2、乙方义务和责任(1)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2)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地价款、按规定期限开发建设并保证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十三条 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五页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辽宁省新民市人民

9、政府(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姓名:职务:乙方: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姓名:职务:签署时间:2010年 月 日签署地点:辽宁省新民市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专家回复: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 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

10、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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