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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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 物件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民通第126条分解为侵法第85、86条2、责任性质:特殊侵权责任,非国家赔偿责任,(一)构成要件,1、由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维护、管理方面有欠缺,(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举证责任:举证

2、责任倒置案例:内大一女生路过宿舍楼,被掉下的玻璃砸伤毁容 *属于安装物或附着物,(三)责任主体,1、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管理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使用人:租赁、借用人2、其他责任人设计、监理、施工人3、追偿权,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一)立法背景2009年是中国建筑市场极不平静的一年,“楼倒倒”、“楼脆脆”事件。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整幢在建楼

3、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重庆某县建成不久的商品房大梁断裂,墙体可插进手掌。针对豆腐渣工程施工的法律对策。质量问题原因:擅自改变设计、偷工减料、监管不到位等。预售房制度弊害大。与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区别进行单独规定。目的是作出严格的规定。,(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1、由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 责任主体 : (1)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有其他责任人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勘查、设计、监理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除了第一款外的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如、年久失修原因、业主装修中擅自改变承重结

4、构等。,三、抛掷物损害责任,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立法背景和相关建议是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罗马法上就有。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责任人无法确定情况下,纠纷多。观点: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2、否定说: (1)理论上难以成立,且程序上难以做到。(2)第85条规定了坠落物责任,引发

5、道德风险(3)坠落物或是抛掷物在实践中难以认定(4)适用上易生纷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5)责任承担欠缺合理性和正义基础,对无辜的人不公平(6)并非任何侵权行为都能受到赔偿(7)应当属于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二)法院审理因抛掷物致害纠纷案件的实务现状 混乱、不一致1、由受害人承担损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的“菜墩伤人案”:二楼以上的5户居民为被告2、基于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有扔的嫌疑的20户住户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论基础:建筑物的责任,由所有人承担3、由可能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论基础:共同

6、危险行为济南菜板伤人案:56户住户为被告。4、基于公平原则判定,(三)侵权法的态度理论基础:*非共同侵权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非共同危险行为:区别: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只有一个实施行为*通说:“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租赁、借用人等)责任形态:补偿免责: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发生损害时不在建筑物内、根本没有占有该物、位置不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等。,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人身解释相同举证责任:(二)构成要件1、有堆放物倒塌的致

7、害行为:滚落、滑落或倒塌2、损害事实:人身、财产3、因果关系4、堆放人有过错:堆放或管理不当或其他管理瑕疵免责:自己尽到相当注意即无过失(三)责任主体:堆放人 *人身解释中所有人、管理人,五、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构成要件1、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公共道路:不包括有轨车辆通行的基础设施 如铁路、城市轻轨2、损害事实:人身、财产3、因果关系,案例:原告:江某被告:李某(无驾照)侯某、吕某对方石子路政大队(交通局授权对该路段进行路政管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8、二)责任主体1、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违法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瑕疵两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司法实践:按份责任 理由:共同因果关系(三)归责原则1、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责任:无过错责任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责任:过错推定 理由:第85条 公共道路属于构筑物,讨论案例 2009年5月某晚23时左右,在超市上晚班的孙丽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因天色已晚,路上行人不多,孙丽驾驶助动车保持着较快的速度。当车行至高速公路下的桥洞时,孙丽觉得车身一阵颠簸,方向难以控制,她慌忙刹车但已经来不及,车子顿时撞上了堆放在路边的黄沙石子,孙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诊治,孙丽颅脑有外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先后

9、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孙丽事后得知,这堆黄沙石子系因村委会在此施工时堆放路边. 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以及道路所有人镇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施工的村委会赔偿孙丽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镇政府对村委会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

10、面原因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孙丽在驾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

11、连带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3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六、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构成要件1、有林木折断致害行为:倾倒、折断*果实坠落致害也应当包括。(人身解释16条)2、受害人损害事实:人身损害3、因果关系4、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三)责任主体1、所有人2、管理人:优先(四)免责事由1、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自己证明2、不可抗力:* 一般自然力的区别:3、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第三人受

12、害人:过失相抵 如锻炼案例:某市市区05年8月15日11时至15时4小时内降雨达到暴雨等级。当日13时大学门口一棵树突然倾倒,砸伤一路人。该树由市政局养护管理。被告提供了当天降暴雨的证明,但暴雨在当地属于常见天气,属于一般自然力,并不能证明本次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为可预见并可避免和可克服的。也不能证明被告无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七、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1

13、、构成要件(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施工:非公共场所施工属一般侵权行为处理(2)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不包括空中施工(架设高压线)、纯粹的地下施工(地下采掘、隧道施工),后者属于高危作业(3)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其所设置的标志不够明显、采取的措施不够安全(4)造成他人损害(5)受害人的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2、归责原则通说认为,过错推定原则3、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免或减案例: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时仅设反光锥标志分隔,设有两个施工改道的标志牌,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91条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概念:地下设施:不限于公共场所和道路上,自家院内挖坑、在农田中挖井等。窨井:检查井、埋设在地下的电讯电缆检查井、电力电缆检查井等。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的区别1、致害物的状态不同:动态静态2、致害地点不同:公共场所不限3、致害时间不同:施工期间(准备、实施、完成阶段)施工完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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