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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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班级:08国贸2班 组别:第六组 组长:组员: 目录一、 问题提出二、 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三、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四、 根本违约的后果五、 结论六、 参考文献-可编辑修改-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交往中得以广泛认可适用的规则,其与各国国内法对合同的规范相结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一则根本违约案例开始入手探讨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和价值,以及根本违约的构成和后果。【关键词】 根本违约,案例分析,救济权利,合同无效一、 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

2、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实际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构成以及法律后果又是怎样?我们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

3、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

4、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

5、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二、 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是根据违约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合同条款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违反担保则不构成根本违

6、约,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律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是采用“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或“根本性不履行(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概念,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一般只有构成重大违约,非违约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之可能。但实质上这一标准不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如果货物或提示交付的

7、单据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同,即使轻微违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方可以全部拒收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1条)。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和统一标准。大陆法系对违约行为是根据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的形态来划分的,通常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也兼指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大陆法系实质上是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根本违约)作为判定标准,不过根本违约判定标准是结合具体违约形态的分析来体现的。如今国际普遍认同的关于根本违约标准的的界定则是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中第25条的规定,其对根本违约的界定源于英美法,但是吸收了大陆法的合理成分,是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

8、两大法系融合的产物。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所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我们从这一概念可以得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即“违约导致损害的存在”。违约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害是其唯一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二)“实际上剥夺

9、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实质要件,也是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所在。它包含如下两层含义:1.违约行为的后果必须影响到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违约行为的后果对受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影响必须达到实际的“剥削”的程度,才能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三)违约方对违约后果的“预知”是构成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各国合同法对违约主观要件的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方法,

10、即在一般违法的构成要件上采用了英法美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根本违约上采取了大陆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以“预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根据上述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来分析上面的案例,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

11、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从本案的情况结合上文对根本违约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根本违约。四、 根本违约的后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根本违约,其后果就是赋予了非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如下救济权利:(一) 宣告合同无效 这是公约的提法,在英美法上,则为“撤销接受”、“拒收”等,同时这里的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亦有不同之处,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主要强调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侧重于公法意义上的救济,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侧重于私法意义上的救济。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卖方违

12、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2)买方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3)可适用于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二) 交付替代物 这是公约第46条的规定,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很多情况下,非违约方更期待对方能够履行合同,达到缔约目的,而不是在对方根本违约后就宣告合同无效,消灭合同。对于这一点,可以说也是公约的一大特色,公约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无疑是值得赞赏的。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

13、通关进入中国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五、 结论就公约而言,根本违约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赋予了非违约方救济的权利,使得违约方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宣告合同无效或请求赔偿损失等,尽可能的减少根本违约所造成的利益减损,保护非违约方;而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实际上限制了非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的选择,应力求在这两者之间寻

14、找一个平衡点,以“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和“可预见性”作为判断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实现了这种平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面广泛,而且当事人之间信息沟通较差,履行过程复杂,履行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的行为会时有发生,如果仅仅因为微不足道的与合同不符的方面而当然的认定违约方根本违约,赋予非违约方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国际贸易的当事方就会对缔结履行合同有所顾虑,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可以肯定的是,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基本态度都是尽可能的促使合同有效,以加强经济交往的频繁度,繁荣经济,因此,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的时候也需要加以严格限制。六、参考文献1. 案例来源 http:/www.eku.cc/xzy/jxly/89798.htm2张晓丽,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3. 王传丽 国际贸易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08年。4. 丁洁,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评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5. 王军 美国合同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 毛飞,郭长星,浅谈根本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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