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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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公司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完好的投入使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相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矿灯、自救器和充灯架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四条 安监局负责矿灯、自救器的使用与佩戴管理。第五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自救器的抽检和季度专项检查工作。第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矿灯、充灯架的抽检和季度专项检查工作。第七条 矿业服务公司负责矿灯、自救器和充灯架的日常维护管理。第八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灯、自救器的采购和临时保管工作;负责报废

2、矿灯、自救器的回收处置。第九条 各矿(中心)负责本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矿灯、自救器的日常管理,包括:使用培训、计划提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章 计划提报第十条 各矿(中心)根据入井人员数量和矿灯、自救器的使用情况,按时提报矿灯、自救器更新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物资供应中心。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中心根据各单位提报的购置计划组织采购。到货后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用,不能及时出库的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妥善保管。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处)长负责,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各矿(中心)要保持在用矿灯、自救器的完好。第十四条 各矿(中心)要建立矿灯、

3、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得有易燃、易爆性物品。第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的发放和回收管理按照安监局下发的公司入升井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严禁外委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矿灯和自救器,使用矿灯、自救器要向所在单位领用。第十七条 严禁井下使用单光源矿灯和钴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严禁井下随意打开矿灯盖、拆卸灯头和更换光源,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在地面进行拆卸和修理。 第十八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作业时可在显著地点悬挂,但离作业地点不应超过3m)。第十九条 发生灾害时,为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各矿应在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各50m范围内和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各设置一个隔离式自救器存放点。存放点自救器应

4、易于取出,存放数量应大于当班工作面最大作业人数。第二十条 在使用、检验矿灯和自救器过程中,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腐蚀,造成损坏或漏气。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员必须了解矿灯、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避免与硬物碰撞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第五章 贮存管理第二十三条 矿灯使用寿命为1-1.5年;自救器的有效期为贮存总时间5年,佩带作业使用3年。第二十四条 矿灯应在电池50%容量情况下存放,长期存放超过6个月应充、放电一次。第二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洁净的室内仓库存储保管,温

5、度应在5-35范围内,禁止靠近火源、热源及腐蚀性化学原料。第六章 报废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矿灯、自救器,进行报废处理。第二十七条 报废矿灯、自救器不能随意丢弃,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统一交物资供应中心处置。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八条 在例行检查中每发现一台矿灯失爆,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第二十九条 没有按要求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三十条 没有建立矿灯、自救器台账,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矿(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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