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刑罚体系完善的再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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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视角下刑罚体系完善的再探讨摘 要 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修改,这对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建设产生一定的利好影响。传统上刑法学术界大多以规范分析与价值原则为导向对此进行评析,往往易造成路径羁绊,束缚研究视角。为此,需要在刑罚体系制度设计中引入经验或实证的方式,特别是经济学分析范式予以探究,而刑罚威慑理论又是该分析方式的基石,在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最优化前提下,确保各个刑种、刑度成本收益的均衡,以此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及其体系。 关键词 经济学分析 刑罚体系 刑罚威慑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往易会产生纠纷,严重会引发权益侵害,众所周知其侵害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一般相对较低的实害或危

2、险往往通过民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具有稍严重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本身已具有公害性质,难以完全做到外部成本内部化?P。因此,需要对这类行为犯罪,建立一种额外机制刑罚,予以规范。一、刑罚制度建立的有效性随着社会发展、交往的复杂性,处理严重纠纷需要刑罚制度的建立,而如何构建就存在一个机制设计的有效性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有效刑罚制度有必要从刑罚威慑理论和刑罚设置的社会成本收益角度予以展开。(一) 刑罚的威慑理论刑罚的威慑,主要指国家投入一定量的预防犯罪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本身是一种资源,本身具有有限性,在一定社会时期内所提供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而刑罚诞生的其一重要目的就是预防。而预防犯罪,

3、需要资源的投入,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由国家专属,本身是一种国家资源。在刑法中设置何种刑罚,怎样设置刑罚是由国家根据其需求来决定。有学者提出将资源投入分为:一是国家为了体现刑罚严厉性而投入的刑罚量,包括刑罚的制定与执行;二是为了增加刑罚确定性和刑罚及时性而对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的投入?Q。由于国家法律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量有限,不同资源组合会产生不同的威慑,具体来说,国家获取同样的犯罪威慑,既可以保持刑罚的确定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又可保持刑罚的严厉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确定性或及时性。但由于存在边际替代递减,申言之,随着刑罚严厉性惩罚的过度投入,由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刑罚确定性投入急剧

4、减少,所获得的威慑性自然降低。另外,需要考察的是国家对设置威慑机制的投入。国家在一定时期资源投入存在有限定量,在相同的支出下,可以形成不同配置下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国家投入资源越多,分配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的能力便越强,通过两者恰当匹配,便易可形成最优或最有效组合。由于刑罚的确定性主要指立案、侦查、起诉、司法判决等环节的资源投入,而刑罚严厉性强调刑罚的建构与执行,特别是刑罚体系的完善。因为在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下,刑罚确定性资源投入既定,加之刑罚确定性是“系统工程”,从建构方面来看必须深入分析系统内的有效组合,因为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

5、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R为此,既要强调内部各刑种、刑度的协调,又要强调整个体系的外在完善。如何更好协调内部要素间的关系和完善情况从成本收益分析亦就尤为必要。(二) 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存在差异。若针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惩罚力度,对于理性犯罪人在平衡行为所获收益与付出成本(包括惩罚)之间,力求实施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相较放弃的行为要大。同样,对于相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程度,以及不同犯罪后果方面往往亦会同样适用。因此,在等量资源投入下,依据罪行轻

6、重不同分配不同刑罚严厉性,阶梯型机制设计要比等同化投入有效,即轻罪轻判,重罪重判,轻罚与重罚之间要依据成本收益均衡下达到最佳的威慑、预防效果。据此,下面从刑种、刑度方面具体分析:1、资格刑主要指资格的限制,诸如限制行为人参加相应的管理或参政以及其他活动,或对其名誉、声誉评价的减损,荣誉的限制与剥夺等。国家在刑罚设置中设立该制度,维护、投入成本相对较少,本身只涉及部分资格的限制和其他相应性活动,不影响犯罪行为人从事其他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创造更多价值的活动。另外,资格具有稀缺性,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对罪犯而言其成本是剥夺某种资格后,重新获取非常困难。?S而刑度方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

7、下以时间作为衡量,时间越长,则惩罚力度越大,这需要依据其行为危害性程度,力求成本收益均衡下罪与刑均衡。2、财产刑财产型主要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处置措施,是国家对罪犯实施的具有经济效用的办法。财产权的限制本身对人的活动没有产生影响,其优势在于:首先,财产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形成个人财富向国家转移,间接地提供国家管控犯罪的物质基础;最后,随着罚金数额的增长,犯罪威慑效果也更为明显。推行财产刑,无形中国家对管控犯罪的投入支出增加,威慑效果调整到更高层面,管控犯罪效果显著增强。现实中,财产刑中的罚金刑表现尤为明显。刑度方面,往往以数量作为与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在罪刑成本收益均衡下,罪

8、行越重,财产判罚越多。3、自由刑强调对罪犯自由权的剥夺与限制。自由刑相较财产刑,执行成本相对较高。局限性明显:其一,限制了罪犯的自由,作为劳动力,劳动要素资源流动受阻,从事社会生产,创造价值的能力被剥夺;其二,提高了执行、管理、维护的成本,通过修建监狱,增派人员管理,无形中加大成本投入;最后,对于长期的自由权剥夺往往会产生出狱后与社会脱节,易陷入再次犯罪的怪圈。但优势亦存在。首先,惩罚方式基于自身特有性质与财产刑存在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其次,产生心里威慑,限制自由要比限制财产的心里痛苦程度要大。正如有学者提出监禁能够给罪犯带来“耻辱”,耻辱是一种有价值信息,能够帮助别人做出正确选择并且可以估算出

9、来?T;再次,在限制、剥夺自由期间,犯罪寻利机会减少,而在刑度方面,自由刑的严厉程度往往以时间为衡量维度,时间长短与罪行重轻呈正相关。 4、生命刑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一般又称死刑或极刑。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其缺陷大于优势。从优势上看,首先能够彻底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其次能给罪犯和社会一般人产生极大的威慑效果。但其缺陷亦为明显:第一,死刑的成本高昂,既包括审判、复核、执行成本,又包括监管、身心治疗、法律援助成本等;第二,错判的机会成本较高,错判错执导致结果无法挽回;第三,肉体上消灭劳动力,同时伴随人性上的残忍与不人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而我国短期内废除可

10、能性小,如何寻求替代性方案汲取其优势又甚为必要。自由刑存在时间长短,随着投入成本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亦相应增加,比如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其刑罚严厉性达到最大;而死刑只有一种执行方式,本身投入成本相对固定,且刑罚严厉性高,若判决、执行存在错误,结果便难以挽回,而自由刑在严厉性很高阶段,能够达到类似于死刑的效果,且存在错误挽回的可能性。二、我国刑罚体系的评价我国刑罚体系确立于1979年,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我国的刑罚体系的主刑、附加刑以及非刑罚方法都进行了修改,形成当

11、前的刑罚体系,下面依次分析:(一)主刑方面首先,管制方面。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本质是对自由权的限制,属于自由刑范畴。我国刑法第38条对管制作了规定,且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对刑法第38条作了补充规定,引入了禁止令和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本身类似于广义上的资格刑,限定从事相应的活动而不影响罪犯其他能力的发挥,本身执行成本相对较低,易于罪犯在社会中自我改造。对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下,充分利用社会、社区资源,以及正式约束机制与非正式约束机制多重组合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对于国家而言投入成本较低,而受益较高。不足方面,由于

12、起步晚,相应的制度配套设施缺乏,目前仅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两个文件。?U总体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符合一定的经济效益。其次,拘役方面。拘役是指短期罪犯的人身自由,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相对而言期限短,而又由国家机关执行,所获收益绩效有限,因为期限短,改造、预防的目的难以充分显现,有效威慑力欠缺。再次,有期徒刑方面。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刑,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期限跨度大,时

13、间越长投入成本越高。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一条体现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弥补部分成本的投入。对于涉及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刑期,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强化对自由刑期限的限制,相较原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期限延长,笔者认为是考量重罪行而又不能判无期的一种替代方案措施。复次,无期徒刑方面。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亦属于最严厉自由刑,但现实中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

14、制度。故而,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都最终回归社会,只有极少数例外。?V相较有期徒刑投入成本高,但其存在对于死刑的废除拥有一定的替代作用。最后,死刑方面。死刑又为生命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以前最多高达68种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废除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且偏向于法定犯,缩小判处死刑的罪名,本身具有进步性。但力度不够,死刑范围总体偏重。另外,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体现进步性,但年龄过于偏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2008年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

15、周岁。老年人的心里能力变化,国内外均有调查显示,70岁以上老年人的认识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迅速下降。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都不高于70周岁。?W(二)附加刑方面首先,罚金方面。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不影响生产力价值创造。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依据犯罪轻重调整罚金刑度。目前来看,我国罚金刑在所有刑罚所占比例较低,无限额罚金比例偏高,如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16、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成为附加刑,地位不高。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方面。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是对政治资格的剥夺与限制,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择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虽执行本身具有投入成本不高的特点,但对于参政偏好强烈的罪犯,政治权利的剥夺机会成本高,对其威慑的作用大,收益高。而对参政、理政意愿不强的罪犯,威慑效果偏低,绩效不显著。最后,没收财产方面。指没收一部或全部财产归于国家的处罚措施。本身属于财产刑,但执行成本相较罚金较高,如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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