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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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退休工资改革方案篇一2017年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职级与待遇将挂钩激励奖励力度将加大在推动公务员考录工作发展方面,规划指出,北京市公务员考录工作坚持“凡进必考”,完善政法工作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招录工作。研究建立公务员职位分析指标体系,探索公务员录用分类分级考试模式,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测评技术。坚持公平考录,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综合治理外部考试环境,完善诚信报考约束机制。在公务员待遇改革上,将逐步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加快推进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健全遴选工作机制,推动遴选人才

2、储备库建设;完善公务员调任制度。健全聘任制公务员衔接和退出机制。实施国家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同时还将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体系,加大奖励激励力度,突出年度奖励和及时奖励的导向性。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公务员处分和解除处分备案机制。逐步完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健全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公务员申诉制度建设。据悉,目前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已经拟定,正在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此外,各类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医保政策向大病和困难人群适度倾斜。“延迟退休”怎么退?女干部或将率先施行延迟退休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此

3、前,网上流传过各种版本的“延迟退休时间表”,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社会流传的延迟退休年龄的细化版本都不实。“延迟退休”到底怎么“退”呢?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延迟退休方案已有雏形,今年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人社部主要负责人表示“延迟退休”将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分步走”。首先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时间,经过一段相

4、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例如原本60岁退休的某职工,在政策实施后可能60岁零3个月退休;再过一年,“到点”职工则可能是60岁零6个月退休。其次,将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实施。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如果分人群先后实施“延迟退休”政策的话,女干部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她们身体也能承受得起,社会上也不反对,应该说这是最好的选择,更能够取得共识,遭到的阻力也最小。”不过,人社部也有官员明确表示,方案出台后将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过5年过渡期,到2022年正式实施。为什么要”延迟退休”?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现在法定退休年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的,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目前我国老

5、龄化趋势严重,去年60岁以上老人已经达到了2.2亿,占比超过16%。所以无论是从开发人力资源,还是保持养老、医疗基金的持续健康运行,都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止北京,广东也明确了“延迟退休”方案具体时间。据悉,除北京外,也有省份明确了地方延迟退休方案的具体时间,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人社厅相关处室曾表示,广东将结合实际,做好渐进式延迟退休工作,并努力按照国家的时间表2017年拿出具体方案。未来五年,还有这些福利待遇等着你根据北京市规划,“十三五”时期,北京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建立

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北京将统筹建立兼顾各类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适度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水平。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将增长未来五年,北京市将推动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同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分类管理要求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医保向大病和困难人群倾斜未来五年,北京市城乡基本社会保险将实现应保尽保。医疗保险政策向大病和困难人群适度倾斜,完善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健全

7、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联动调整机制,适度缩小不同群体之间差 最新退休工资改革方案篇二2016年甘肃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甘肃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6年甘肃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甘肃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近日,甘肃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举旨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8、老保险,今后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最终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同时,遵循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实施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筹集方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自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

9、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0、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

11、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

1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实施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13、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

14、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

15、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第四条改革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第六条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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