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广东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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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1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1.2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

2、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控制应急处理。如确定为生物恐怖的,同时依照广东省生物化学恐怖应急预案执行。2应急组织机构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2.1.1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鼠疫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鼠疫控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府新闻办、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

3、政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工商局、物价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航部门、铁路部门、林业局、旅游局、气象局、省爱卫会、省红十字会、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等组成。2.1.2市、县、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鼠疫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县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县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市、县级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省卫生厅设立突

4、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全省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应急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鼠疫控制预案。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时,省卫生厅应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卫生厅应对鼠疫控制指挥机构,卫生厅领导担任中心主任。各市、县卫生局要参照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市情况,组建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

5、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2.3 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省卫生厅组建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市、县级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3鼠疫的监测、预警与分级3.1 监测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鼠疫监测方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广东省湛江鼠疫防治研究所负责全省鼠疫监测技术指导;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落实相应的监测计划。3.2

6、 定义及确认3.2.1动物间鼠疫疫情3.2.1.1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 168831997)(附件2)。3.2.1.2 动物间鼠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3.2.2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3.2.2.1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附件1)判定。3.2.2.2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首例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判。3.2.2.3各市首例病人必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认;省首例须

7、报国家卫生部确认。3.2.2.4各市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市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3.3 预警与预报3.3.1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3.3.1.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或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3.3.1.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3.3.1.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地区;3.3.1.4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3.3.1.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它情形。3.3.2 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情况,提出预报。3.4 分级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

8、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级别等建议。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3.4.1一般(IV级)鼠疫疫情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3.4.2较重(III级)鼠疫疫情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局部腺鼠疫流行,腺鼠疫在1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3.4.3严重(II级)鼠疫疫情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9、,且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3.4.4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大流行, 在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或肺鼠疫在地级以上市城区内发生。4鼠疫控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4.1 应急反应的启动鼠疫预测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的各项紧急措施。4.1.1接到发生鼠疫疫情报告后,疾控机构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

10、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4.1.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预警的级别的建议。4.1.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各级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鼠疫控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4.1.4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鼠疫控制的处理。4.2 鼠疫控制的分级反应4.2.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4.2.1.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由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

11、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4.2.2一般(IV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4.2.2.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4.2.2.2发生鼠间鼠疫时应严密监测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4.2.2.3发生鼠间鼠疫的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4.2.3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的应

12、急反应4.2.3.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4.2.3.2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4.2.3.3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4.2.3.4疫区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时,按中华人民

13、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4.2.3.5疫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疫区实施交通封锁。发生鼠间鼠疫疫区一般可不实施疫区封锁,但应限制生产、生活活动,停止集会、集市和文体活动等有大量人群集中或移动的活动,接触者限制外出。4.2.3.6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4.2.4 严重(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4.2.4.1严重(II级)鼠疫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请求国家给予支持和指导。4.2.4.2省人民政府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疫区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时相应设立鼠疫

14、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鼠疫的发展和蔓延。4.2.4.3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卫生部。4.2.4.4省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和控制工作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4.2.4.5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人民政府的请示,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调集疾病控制、医疗卫生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处理。4.2.5 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4.2

15、.5.1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发生后,在严重(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卫生部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在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2.6 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的响应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4.2.6.1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4.2.6.2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2.6.3开展重点动物、人群、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4.2.6.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4.2.6.5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4.3 结束反应4.3.1一般(IV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由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4.3.2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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