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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中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第一条修 正 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二条修 正 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条修 正 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 正 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十条修 正 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