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2020年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发展对于内蒙牧区生计及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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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发展对于内蒙牧区生计及传统文化影响研究”项目研究学者网络月报(内部交流)第1期2008年10月前 言老师们、伙伴们,大家好!为促进项目网络内部的学习与交流,扩大大家对草原地区畜牧产业链和贸易冲击问题的关注视角和知识积累,从10月开始,我们将为大家编辑月报,推荐一些相关的报道、研究报告等。希望以此弥补大家在现实交流中的不足。月报资料选自网站、报纸和乐施会等机构的研究报告,同时也欢迎各位老师将自己的有关研究与大家在这里分享。并且欢迎大家为我们共同的月报提出意见和期望,以便于我们对于月报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及时地改进。此致敬礼月报编辑:周维支持:项目执行团队目 录第一部分 世界贸易

2、背景本栏目将收录双边/多边自由贸易的概况、背景分析、新闻和谈判进展。- 认识WTO本文是一篇介绍世界贸易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性文章,它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各国围绕世界贸易问题展开的主要谈判、协议,介绍了从建立“关税、贸易总协议”(GATT),到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历史进程。- 中国澳大利亚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前景分析-刘李峰 刘合光本文在中澳自贸区谈判,以及中国市场等待进一步开拓的背景下,对中澳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及特征进行了系统分析,中澳对双边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前景作了客观判断。这篇文章对于了解作为世界羊毛第一大出口国、牛羊肉第二大出口国、奶制品第三大出口国的澳大利亚农产品贸易,认识中国畜牧业的

3、处境和机遇,是一个很好的参考。第二部分 农业政策本栏为大家推荐农业政策研究成果及相关文章,以期为大家了解畜牧业的政策背景提供资料来源。- 农业贸易政策选择应注意的六大误区-倪洪兴农业部贸易促进中心倪洪兴老师在文章中归纳了中国农业贸易的六大误区,指出中国农产品缺少关税保护会造成占大多数的农业人口贫困加剧,发展农产品贸易,不能忽视中国小农经济的特点,同时,应正确定位贸易谈判在中国国际政治和经济中的位置和作用。本文深入浅出,列举了大量数据和实例,在对于牧区经济的政策研究方面有宝贵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 农产品贸易相对来说,由农产品贸易产生的矛盾更加尖锐和广泛,因此对于农产品产业链和贸易问题的研究较多,

4、并且较早。本栏将推荐一些典型且有借鉴意义的研究文章,希望能为大家开展日后的畜牧产业链和贸易研究作参考。- 涨价是双刄剑粮食价格危机的教训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10个行动-乐施会这篇文章是乐施会在国际粮食日(10月16日)的最新报告,调查指出在全球性粮食价格失衡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不但没有因为粮价高升而增加收入,反而深受不公平贸易和失衡的农业政策影响,贫困状况明显加强的事实。从世界粮食问题反观世界贸易可能给我国畜牧产业带来的冲击,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扩大观察问题的视角,思考回应问题的出路。第四部分 牧区市场及畜牧产业研究在这个栏目中,我们将收集有关牧区产业链和牧民生计、牧区经济研究等方面的文章,

5、为大家,尤其是需要广泛了解牧区问题的老师们,做背景性的参考。- 内蒙的一个案例调查-洗心近来,奶业问题正吵得轰轰烈烈。让我们在这里了解一下奶业生产环节和奶产业链中的一些情况,从基层的现实中看奶业中的问题。本文是洗心在2005年考察内蒙古地区的文章节选,在今天,这些问题仍然在内蒙古草原出现。- “三牧”问题调查报告-达林太达林太老师写于2005年的这篇调查报告曾在项目早期的网络小组邮件中给大家分享过。为帮助网络中新加入的不了解草原的老师们了解牧区,我们在这里再次推荐这篇文章。达林太老师在文章中对牧区生产成本与支出、改良畜种等问题作了详实的数据分析,对于我们了解畜产品产业链的初始端和政策现状有很大

6、的帮助。第五部分 学者交流网络中的老师们在做的研究与畜牧产业贸易和牧民生计问题不无关系,本栏目将选编网络中老师们的文章,以作交流之用。欢迎大家投稿和交流。- 极化效应和全球大危机的即将到来由农业特征谈粮食危机和能源危机的螺旋上升及发展主义的终结-周立本文由全球化、农产品贸易带来的诸多问题愈演愈烈的粮食危机、能源危机,探讨了问题背后的问题,如:资本的全球化,资源的资本化,农业在自然和市场环境中的双重弱势地位,农业扩张能力的有限性和服务消费扩张的无限性“从总体趋势上,市场是在将这个世界推向两极分化,而非协调均衡。”改变的第一步是帮助利益各方对于事实的认知,那么除了“拭目以待”,我们也许可以通过研究

7、和倡导,做到一点点地改变。第六部分 好书推介为大家推介相关主题下的图书资料。本栏内容为网站上摘录书籍的有关信息。- 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由贸易区研究 张海森 本书对中澳经贸关系发展进行了回顾,系统地比较了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FTA战略,对双方产业竞争力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测算了主要产业的比较优势模拟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影响。在模拟方法上,不仅考虑静态效应,同时考虑长期内贸易、投资和收入的内在联结机制,模拟资本内生化条件下,建立中澳自由贸易区对中国和世界各国的长期动态影响,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双方建立自贸区存在的问题和机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自“内容简介”认识

8、WTO引自:http:/140.114.40.209/faculty/trshen/global/comments/ch3_2(GATT).htmGATT之沿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检讨战争发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经济因素亦是主因,特别是一九三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因此各国均认为亟须建立一套国际经贸组织网,以解决彼此间之经贸问题。有鉴于此,各国除同意成立联合国外,并进一步建构所谓之布列敦森林机构(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为联合国之特别机构,拟议中之经贸组织包括: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

9、l monetary Fund)、以及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并于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哈瓦那举行之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中通过ITO宪章草案。惟后来因美国政府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机构,仅有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两个经贸组织。ITO 虽然最后未能成立,但当时ITO二十三个创始会员为筹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谈判结果达成45,000项关税减让,影响达100亿美元,约占当时世界贸易额十分之一。各国为免筹组ITO之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政府参与关税减让部分

10、之谈判业获国会之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之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另鉴于美国国会并未批准加入ITO,各国亦同意,以暂时适用议定书(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签署GATT。虽然GATT之适用法律基础系临时性质,且系一个多边协议并无国际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却是自一九四八年以来成为唯一管理国际贸易之多边机制。由于GATT仅是一项多边国际协议,以GATT为论坛所进行之历

11、次多边谈判,虽系以关税谈判为主,惟在理论上均是对原有协议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边谈判乃称为回合谈判。自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来,迄今共举行八次回合谈判,其中以第七回合(东京回合)与第八回合(乌拉圭回合)谈判最为重要,因该二回合之谈判除包括关税谈判外,亦对其他之贸易规范进行广泛讨论。GATT 第七回合谈判(东京回合)自一九七三年开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了持续降低关税障碍外,最大之成果在于达成多项非关税规约(code),使GATT谈判之触角伸入非关税领域。这些非关税规约中,部分规约仅是解释既存GATT之相关规定;亦有部分规约则是规范以往GATT未处理之贸易议题,包括:补贴与平衡措施、技术性贸易

12、障碍、输入许可发证程序、政府采购、关税估价、反倾销,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贸易等三项部门别之自由化协议。GATT 第八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则自一九八六年开始,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为GATT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之回合谈判。谈判之内容包括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智能财产权与争端解决等。该回合之谈判并决议成立WTO,使GATT多年来扮演国际经贸论坛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与国际组织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之裁决对各会员发生拘束力,因此使WTO所辖各项国际贸易规范得以有效地落实与执行。 WTO之成立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达成最终协议,决定成立WTO

13、。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国部长在摩洛哥马尔喀什集会,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蒇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及马尔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依上述之设立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以有效管理及执行乌拉圭回合之各项决议。为利各国完成国内之相关立法程序,各国同意GATT与WTO并存一年后,其后G

14、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单纯之国际经贸协议转化成为实质之国际组织。在WTO架构下,原有之关税暨贸易总协议(即一九四七年所制定之GATT,又称为GATT 1947),加上历年来各次回合谈判对该协议所作之增补、解释与决议,称为GATT 1994,成为有别于GATT 1947之另一个独立协议,并纳为WTO所辖之协议之一。 WTO与GATT的区别1.GATT仅是一项多边国际协议,虽因借用ITO筹备委员会之秘书处,在实际上发挥了国际组织之功能,但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国际组织之独立法人人格;WTO则在其设立协议第八条明文规定,WTO系一个独立之国际组织。 2.GATT 1994本身系一

15、独立之协议;而WTO所辖之贸易协议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它许多协议,例如: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智能财产权协议、及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了解书等。 3.GATT因本身并非一个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称为缔约成员(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系一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则称为会员(Members)。 4.GATT并未设立永久组织,基于务实之需要,GATT之决议,以缔约成员全体(即全部字母大写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国际法人人格之永久机构,其决议可直接以WTO代表会员之意思。 5.GATT仅于临时基础上适用,并未经所有缔约国国会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协议经各会员依其国内有关对外缔定条约协议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国政府对WTO之承诺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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