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2908007 上传时间:2017-10-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4.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格式(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外合资企业章程1中外合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合营各方为:甲方公司名称: ,注册国家:中国,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公司名称(注:自然人股东改写为:姓名): , (注:股东名称按商业登记名称或身份证姓名填写,若为英文须填写英文,注意要与资信证明开户名一致)中文译名: (注:股东名称为英文的,选填此项,没有译名的此行删除)注册国家(地区) (注

2、:自然人股东改写为:国籍): , 法定地址(注:自然人股东改写为: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注:自然人股东此行删除)第二章 合营公司名称、地址与组织形式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O., LTD.(注:按中文名称翻译)中外合资企业章程2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 。 (注:各公司可自行确定。此段供参考: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

3、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投资方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 。 (注:填写年产量、年产值或年营业额、产品内外销比例)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 (币别)元。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 (币别)元。第十条合营各方出资(币别同上)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 %。其中:以等值人民币出资 万元,实物 万元,土地使用权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 %。其中:以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 万元,实物 万元,土地使用权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

4、注:根据各方实际出资方式填写,没有涉及的方式可删除,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30%。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付,首期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15 %,其余应在两年内(注:投资公司最长五年)缴足。 (注:合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改写为:公司原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中外合资企业章程3新增注册资本应于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缴付不低于增资额的 20%,其余部分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5、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一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征求同意,合营他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合营公司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

6、章董事会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注:人数为 3-13 名)董事组成,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_方委派,副董事长_名,由_方委派。 (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为 三 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行使下列职权。(一)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2、

7、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5、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中外合资企业章程46、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7、公司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8、合营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此行删除)(二)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至少有各投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参加注:括号内条款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用,如一方委派 2 名董事,另一方委派 1 名董事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权益时选用此句)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决定合营公司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活动方案;2、审定、变更或撤销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审议批准总经理

8、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审议合营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10、决定合营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职权和待遇;第 十 八 条 董 事 长 是 合营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 应 当 授 权 副 董 事长 或 者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履 行 , 董 事 长 未 明 确 授 权 的 , 由 副 董 事 长 代 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

9、少召开 1 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 分 之 一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第 二 十 条 董 事 会 会议应 当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方 能 举 行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10、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在中外合资企业章程510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 ,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前款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 60 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 45 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

11、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六章 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3人) ,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自委派)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 (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12、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本条上述三款内容删除,使用如下条款:合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名监事,由合营各方共同委派。)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中外合资企业章程6法规、合营公司合

13、同、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 当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纠 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此行删除)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第七

14、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由董事会聘请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三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经董事会聘请,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合营公司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注:小的企业可以不设,此款删除)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员工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造成合营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八章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