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辅导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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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二、合同效力问题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

2、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认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合同撤消的问题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撤消权消灭。四、交付的问题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

3、卖交由乘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五、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的。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六、约定不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问题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

5、方负担。七、合并、分立问题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八、代位权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九、撤消权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2、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

6、撤消权消灭。十、担保方式抵押:1、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3、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十一、保证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7、保证责任。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额和实现债权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4、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对未经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5、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十二、违约责任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8、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予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十三、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考点:1、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2、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当银行拒绝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

9、请求清偿的款项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6、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7、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8、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

10、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9、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的罚款。、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没有以

11、自己的名义盖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0、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2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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