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造纸)水泥包装储存发放开票及成品库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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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90 页 共 90 页水泥包装袋、水泥包装、储存、发放、开票及成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泥包装袋以及水泥包装、储存、发放开票、成品库房的管理,适应水泥生产的需要,减少浪费,保证质量,促进销售,维护用户利益和我厂产品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以下法规、规章制度和我厂实际情况制定: 1.GB9774-2002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 2.江苏省水泥包装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 3.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4. 集团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水泥厂质量管理规程。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厂水泥包装袋生

2、产、采购、使用的管理,水泥包装、储存、发放、开票及成品库房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厂制定的有关水泥包装、储存、发放、开票及成品库房等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泥包装袋 第五条生产水泥包装袋的单位,必须按GB9774-2002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达标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采购和使用。 第六条GB9774-2002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中列举了三种水泥包装袋,即:纸袋、复合袋和复膜塑编袋。符合以上三种才能组织生产、采购和使用。根据用户需要所作特殊安排的,由厂通知办理。 第七条制袋厂要设有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负责包装袋的质量抽查、验收等工作,质量检验

3、员有权制止不合格的包装袋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水泥包装袋及封口纸符合尺寸,质量等级不得低于C级,每平方重量不得低于80克,撕裂度不得小于880MN,横向抗张强度不小于1.95KN/m。 第九条 包装袋上必须清晰印有以下内容的标志:正面:执行标准、QS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净含量、注册商标图案及品牌、出厂编号、包装日期、贮存条件、厂名、厂址。两侧: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反面:制袋企业名称、地址、制袋日期、包装袋适用温度。印刷颜色要根据品种的规定要求选用。制袋企业应按我厂要求,在生产中增加不同颜色的经线作为区别;32.5和42.5等级水泥包装袋印刷标识颜色分别用红色和蓝色进行

4、区别。 第十条凡外购或抵串的水泥包装袋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事前须经全质科同意、企管科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包装袋外观质量由供应科验收,不合格产品,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并通知全质科抽检质量,重新鉴定上述工作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包装袋计划、领发、结算程序:(1)包装袋供应计划由生产科通知供应科;(2)供应科负责组织购进包装袋;(3)制袋厂家批量将包装袋交供应科仓库验收;(4)包装车间从供应科仓库领用包装袋;(5)如特殊原因,制袋厂家直接交给包装车间,供应科应先验收。5万条以上的批量,供应科通知联合验收,参加单位有供应科、全质科、企管科、包装车间和制袋厂家;(6)联合验收职责:检查包装袋有效尺寸、

5、重量、经纬线密度及跌落试验,数量、标志由供应科、包装车间清点和验收,采取随机抽样法,每次抽检10条以上;(7)实行验收单交货制度,不论批量大小,供应科在验收时要填写验收单,写明品种、规格、数量、时间、验收人员等,一式三份,制袋厂一份,供应科两份,其中保存一份,另一份作为结算依据,附在报销单后。 第三章 水泥包装 第十三条 水泥包装工应严格按照体系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有关规定执行,包装袋的编号和包装日期应与化验室下达的要求一致,加盖班次章。包装车间负责当班库房卫生和成品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包装车间维护工负责包装机开启前的设备检查和校正工作,每次设备检查必须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水泥包装时,每袋净重

6、控制在 49.0-51.0公斤范围内,20袋总净重不得少于1000公斤,袋重合格率应大于90%,袋重低于48.5公斤/袋或超过51.5公斤/袋属于严重超标,禁止入库,包装车间自行处理,库管员不得验收。化验室现场组和库管员负责每班抽查包装袋重,每班不少于2次,每次20袋,现场组、库管员和包装工签字备案。抽查袋重必须在水泥库区内进行,不得在包装机旁抽查。包装车间每班自查包装袋重不少于2次,并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包装后的水泥袋及袋口不准出现漏灰现象,破包率应小于3。发现包装袋出现炸包,销售公司、包装车间及时通知全质科、供应科共同分析、确认,属包装袋质量问题,由供应科通知制袋厂来人处理,造成损失的由

7、供应科进行索赔,索赔结果须经全质科确认。 第十七条 包装后的水泥应码垛整齐,横竖成行,十袋一垛,不得少包或多包(特殊情况由生产科书面通知包装车间、销售公司),按化验室指定的区域堆放,相邻区间要有0.5米左右的间隔,包装车间和库管员每班要对已包装区域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签字,每班包装量由销售公司向调度室报产。包装袋编号原则上必须做到一区一编号,换区换编号,不得混编。如销售市场特殊要求扩编,由化验室具体安排。对不按规定码垛等违反包装规定的行为,库管员有权进行制止、不予验收和罚款处理。每区水泥存放量应按下达的数量进行包装。特殊情况由生产科批准。 第十八条 包装后的水泥应及时发放,储存一般不应超过七

8、天。如库房有漏雨现象,下雨前库管员要及时向包装车间下达覆盖防雨布的通知。包装车间要立即按要求覆盖防雨布,水泥的防护管理由库管员负责。 第十九条 每区发空后,销售公司书面通知化验室拿出结块水泥、烂包水泥处理意见。数量由调度室、销售公司、包装车间共同确认、签字,包装车间负责当场回包回仓处理,并整理清扫空区以备包装使用。第二天销售公司将回包回仓数量及签字单据报企管科备案考核。存放超过一个月的水泥,化验室要重新取样检验,确认合格后再出厂。 第二十条 抽查袋重的磅称由包装车间管理、丢失损坏部件由包装车间自负。化验室负责磅称的维护修理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库管员在开区包装时必须检

9、测水泥温度,包装水泥温度不得大于80度,温度超过80度的,需报分管生产副厂长同意方可包装。每班每区检测温度不少于2次,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包装车间要确保包装的滑道、垛包机、平车等平滑,防止螺丝、电焊瘤子等刮破水泥包装袋。 第四章 水泥发放及开票 第二十三条 包装后的水泥和散装水泥,化验室要及时取样,确定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厂内标准后,及时签发出厂通知单,应在通知单上详细注明该批出厂水泥的品种、吨位、编号、区号(仓号)、日期、签发人以及送通知时间,袋装水泥于每天早上8:30前通知销售公司,以便组织出厂。 第二十四条 化验室在袋装水泥库房取样时,应从袋口取样,不得用取样器插破包装袋取样,

10、取样时必须通知销售公司库管员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销售公司调运员在接到化验室签发的出厂通知单后,方可根据通知单规定的编号、区号编制发放计划,通知发货员。发货员在该编号水泥发完后的三日内,按要求填写好发放回单报送化验室,当一个编号当日没有发完时,发货员要安排装车工把剩余水泥码好,清点后交库管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袋装水泥发货员一律凭卡和根据销售公司调运员签发的发放计划通知单发货,减卡后方可发放出厂。特殊情况,必须由厂长或分管经营副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登卡发放。任何人不得口头通知发放水泥。在填写出门单时,必须写清如下内容:水泥品种、标号、区号、编号、吨位、用户名称、车号、发放日期及发放人,并有

11、提货人或运输车辆司机签字。 第二十七条 袋装水泥发货员在水泥发放过程中,应注意装卸质量、严禁野蛮装卸和用水泥铺垫车箱,发现结块、破包水泥、包装袋印刷标志错误和袋重严重超标等要制止装车,单独堆放,按第十六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发船时,除厂内过磅外,空、重车都应在港口复磅。销售公司应及时通知船主监磅,并有船主签字认可,以备有争议时作为依据。复磅出现磅差时,销售公司要及时通知全质科处理。 第二十九条 跟班库管员要认真详细记录、验收当班包装水泥的吨位、堆放区域,并负责检查进区的包装袋上是否与化验室下达的编号、品种、标号、日期、班次等相符。水泥数量验收结果应有包装车间指定人员签字。对当

12、日未发完的水泥应协同发货员安排装卸工码好、清点并管理。水泥交付完毕,由发货员填写当日水泥发放台帐和报表,防止错发水泥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发现水泥袋重不合格,化验室或销售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全质科及时处理(原则上只在厂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船水泥实行核对制度。每发完一船或船队,调运员必须与发货员或化验室磅房核对袋、散装水泥发放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销售公司要查明原因及责任,及时书面报告分管经营副厂长。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出厂前必须采取均化措施。包装车间应严格按化验室所下达的仓号配量进行操作,化验室必须在确认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或厂内控制指标时,方可下达出厂通知单。不合格水

13、泥不准进入散装水泥发放仓,确因生产需要进入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全质科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散装水泥发放由销售公司牵头负责,包装车间、化验室以及保卫科各负其责、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销售公司每天下达书面散装水泥发放计划,局外计划交至包装车间,局内计划交至化验室磅房;计划有效期为当天至第二天上午7:30前。 第三十五条 散装水泥发放计划如有临时变动,销售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包装车间或磅房。除销售公司及调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更改散装水泥发放计划。 第三十六条 包装车间根据化验室通知的散装水泥仓号、品种及销售公司的发放计划放灰装车。装完车后,放灰人员填写散水泥装车单,注明用户名称、车号、时间、水泥品种、

14、标号、仓号等并签名,交司机一份过磅,保存一份;厂车队装运局内散装水泥仍按原办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 化验室磅房根据局外散水泥装车单过磅并减卡,开具出门票;厂车队装运局内散装水泥过磅仍按原办法操作。 第三十八条 局外散装水泥无发放计划者不得装车,无发放卡者不得过磅。特殊情况需经厂长或经营副厂长书面批准后,由调运员办理手续方可发放。 第三十九条 销售公司负责袋装水泥发放卡使用管理,按规定对出厂的袋装装水泥发放后减卡。化验室磅房负责散装发放卡使用管理,按规定对出厂的散装水泥车辆过磅后减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发袋装、散装水泥。 第四十条 发放卡不得擅自涂改。如减卡失误需要更改时,必须有两名司磅员或发货

15、员签字认可。减卡时应精确计算,保证减卡数据准确,减卡时应在发放卡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发放卡用完后,应及时返还销售公司专人妥善保管,以便对帐时使用。发放卡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销售公司要确实掌握袋装、散装水泥发放数量。袋装水泥每天核对出门票、台帐一次,每次结算或每月须对帐一次;散装水泥在每张卡用完后或每月核对发放卡一次,查验减卡情况,及时发现、查找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为了便于核对出门票,出门票计算时间从当日早7:30起至次日7:30止为一个工作日,统一时间,便于做帐。 第四十四条 化验室磅房每天做一次散装水泥出厂台帐。做台帐时,应认真核对过磅单据、出门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在台帐上签名,及时报送销售公司。 第四十五条 运输袋装、散装车辆实行空、重车过磅制度(运输袋装水泥超大车辆除外)。不常用运输袋装车辆及外单位散装车辆每趟次均需过磅,常用运输袋装车辆及厂车队散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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