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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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合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电梯安全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文是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

2、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

3、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公安、应急、经信、财政、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

4、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务质量评定,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参与行业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进行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

5、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对调查和了解情况作出记录。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一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机房应当安装空调等通风、升降温设施;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积水

6、。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保证电梯能够与全市电梯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有效连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性能、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本地化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之一。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

7、得制造许可的电梯。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两名以上取得相应许可的作业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电梯属于其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所有,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

8、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其中,有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协商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9、用后三十日内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电梯报废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二)制定电梯日常管理、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

10、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定期检验标志;(五)保证电梯应急照明设备有效使用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二十四小时畅通;(六)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二)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

11、示牌;(三)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六)规劝、制止乘客破坏电梯设施及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行为;(七)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

12、梯;(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梯安全性能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与现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的资料和物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电梯专用钥匙;(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四)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记录;(五)电梯巡查记录和视频监控录像;(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第二十四条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在用电梯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或者因建筑物结构改变,导致主要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的;(三)其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第二十六条拆除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

14、,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电梯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物业专项

15、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需要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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