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项目_税收优惠_流转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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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项目: 税收优惠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4年1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

2、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均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五)需提供资料1.减免税申请备案报告;2.企业财务报表; (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税字199552号二、粮食和食用油(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4年1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1对承担粮食

3、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3对销售使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重庆市粮油企业免税申请审批表; 3.

4、重庆市粮食企业免税申批表;4.重庆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2001年8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花费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表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

5、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醋、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峨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略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酸甲胺磷、莠去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五)需提供资

6、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免税申报表; 4.企业财务报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2001113号四、军品(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4年4月22日起(四)减免条件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

7、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7.军事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队、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9.

8、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的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 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需工厂名单;3.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 企业财务报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411号;财税字1997135号五、

9、侦察保卫器材(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4年6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查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减免税申请备案报告;2.企业财务报表;3.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429号六、民警服装(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4年6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劳改工厂生产

10、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减免税申请备案报告;2.企业财务报表;3.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429号七、利用废渣、废液生产的黄金、白银(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996年1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自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1、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五)需提供资料1. 减免税申请备案报告;2. 企业财务报表;3. 环保部门检测文件。(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八、废旧物资(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2007年6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12、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五)需提供资料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 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3.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税务认定通知书; 4. 企业财务报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200178号 国税发200743号九、污水处理(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2001年7月1日起(四

13、)减免条件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政府部门关于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文件;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企业财务报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200197号十、农村电网维护费(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8年1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

14、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五)需提供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2.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文件;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企业财务报表。(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国税函2002421号十一、血站(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1999年11月1日起(四)减免条件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五)需提供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2.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企业财务报表。 (六)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七)文件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十二、电影拷贝(一)税收优惠类别:备案类(二)减免形式:征前减免(三)减免时限:2005年12月31日止;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四)减免条件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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