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全套配套课件2版孙自强 第二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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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企业法 Page 2 目录 李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超市 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超市逐渐步入正轨后 李某委托其小学同学王某管理超市 自己从超市年终盈利中拿出5万元 与好友杨某和梁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火锅店 其中梁某 杨某各出10万元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 分摊亏损 该店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开业 梁某于2009年6月提出退伙 征得杨 李二人的同意 取走其出资10万元 但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 同年年底结算 火锅店共亏损三万元 2010年5月 有客人在火锅店消费后发生食物中毒 此时 杨某也提出退伙 火锅店无法继续经营 遂于2010年12月解散 2011年1月初 与该火锅店有业务往来的某

2、食品批发部获悉火锅店关闭以后 即找到李某 要求李某清偿累计货款8万元 李某认为其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20 其余部分应由梁某 杨某承担 该批发部找到梁某 梁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 拒绝清偿 引导案例 思考 李某可以以超市的年终盈利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吗 李某和梁某应该如何清偿债务呢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概念 依法在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适用于 不适用于 一个中国的自然人设立的且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适用范围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Page 9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 委托他人管理 受托人的义务 注意 1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

4、同意 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 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 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 管理内容 Page 13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的种类 清算 投资人决定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的方式 办理注销登记 财产分配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 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三 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5、 四 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 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概念 特征 适用于 不适用于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契约性合伙 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 适用范围 二 普通合伙企业 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二 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 1 事务执行的原则 各合

6、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 2 事务执行的形式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 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竞业禁止 自我交易禁止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7、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分配原则 四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与债权人的关系 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 2 3 1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对合伙企业有效 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3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只能由合伙人偿还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

8、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 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五 入伙与退伙1 入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退伙 退伙种类 退伙的法律后果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

9、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执业风险防范上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 并且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办理职业保险 三 有限合伙企业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责任 2 合伙协议除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企业所应载明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 退伙的条件

10、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 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 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 字样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而且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11、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 退伙1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 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

12、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 二 合伙企业的普通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的职责 清偿顺序 三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新的 合伙企业法 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做出选择 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结束之后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 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三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51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

13、境内设立的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亦称 三资企业 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52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经营管理与终止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3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并按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它是有限责任公司 是中国法人 法律特征 Page 54 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中国法人 受中国

14、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55 一 设立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定的协议 合同 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56 二 出资 1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投资场地使用权 57 2 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的规定期限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

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余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58 三 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限4年 可连任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59 四 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 致使企业无法

16、继续经营 4 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无法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 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0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的法律 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法律特征 Page 61 62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定的协议 合同 章程等文件报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经批准的 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为企业的成立日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 三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65 四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法律特征 Page 66 67 一 外资企业的设立 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68 二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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