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资格备考辅导公共基础辅导: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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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辅导: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三)7.3.6留置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7.4公司法律制度7.4.1公司法概述我国公司法于94年颁布实施。,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

2、法的修改,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我

3、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欧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7.4.2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7.4.3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4、是:(1)资本法定。(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7.4.4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公司经理4监事会7.4.5公司终止制度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

5、以解散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7.5破产法律制度7.5.1企业破产法概述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6月1日起施行。7.5.2企业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1.关于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

6、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

7、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7.5.3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2.重整和和解程序(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和解。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同时,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核心工作,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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