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南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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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一、提前指导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二、测绘和检测工作(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

2、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三、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省工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

3、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要求

4、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省工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备注: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不需现场验收的,专

5、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

6、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三、并联办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并联办理接入验收。四、档案归档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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