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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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人犯罪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传统的观点认为,法人的法律责任只能是指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即使是法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对法人追究刑事法律

2、责任。在古罗马民事流转的发展中,一些团体“被视为独立的、区别于组成团体的个别分子的统一体” ,虽然这些团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但是说这种团体是法人的萌芽状态并不过分。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各种商业公司在英国、法国、葡萄牙、荷兰、丹麦和意大利等国纷纷出现,但是这些仍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根据英国学者诺思所著公司一书,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的出现是在英王詹姆士一世时期。由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和扩张,民族主义相应而生。由主权者授予公司经济特权盘踞某一贸易领域或者独霸某一商品的生产,是这个时期的显著特点。公司组织成为授予这些特权的媒介,主权者也能从中获得利润,公司组织因而被视为

3、国家的宠儿。只是在这时,才明确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由国家元首设立并区别于其组织成员。随着公司的发展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也越来越分离,公司经营权相对独立,从而加强了公司的非个人性,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美国学者M克林纳德和C耶格尔在他们的法人犯罪一书中写道:“ 在过去三个世纪中,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得到了发展,它是一个由国家特许成立或承认的团体,它有权为了一个不同的目的而占有财产,它有权以一个共同名字起诉和应诉,它不因其成员的死亡而不存在” 。这表明在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后,即具有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法人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法人犯罪是以后才

4、有的事,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早在资本主义进行原始积累时期,他们的一些大公司就开始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当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犯罪的大量出现,则是19世纪后期直至进入20世纪以后。但是在刑法上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则是近十来年的事。既然法人犯罪早已存在,为什么在很长的时间里法人的刑事责任得不到承认,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法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关。承认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意味着某个法人要受到刑事制裁,如罚金、没收财产、停止营业、甚至法人机构被解散等等,这种制裁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正因为如此,在很长的时间里国家的立法者对法人刑事责任问题采取回避和甚至否认的态度;其二,法学理论家们对

5、法人犯罪及法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如认为法人只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而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传统的刑罚措施(主要指自由刑和生命刑)无法适用于法人。这种否定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观点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占统治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上,对于法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持否定态度的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影响和左右着这些国家的立法。正是这些原因,使法人犯罪在很长的时间里不能受到刑事法律追诉。然而,法人犯罪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法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和危害他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仅仅对法人的侵权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法

6、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有可能放纵法人继续进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即法人犯罪行为。因此,从本世纪中期开始,一些国家法学界对法人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和争论,这种讨论和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中也包括我国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本书前面已经对这些讨论和争论作了介绍,笔者不再赘述。但是,法人犯罪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将导致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必然的,只是人们真正认识这个规律需要一个过程。现在这个规律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所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推动了有关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承认。刑事责任是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

7、问题。人的主观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现为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法人的主观罪过如何认定,什么是法人的主观罪过,这正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难点之一。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适用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手段,刑罚手段能否适用于表现为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法人,以及如何对法人适用刑罚,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又一个难点。而这些正是本章所要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此外,当法人实施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整体危害的同时,往往也会侵犯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就是说,法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既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状态之中,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人通

8、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在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法人对由于自身实施刑事犯罪而同时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就是本章所要研究的法人犯罪的民事责任和法人犯罪的行政责任的范围。 第二节 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内容,刑事责任在其中起着沟通犯罪与刑罚并使这些内容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作用。刑事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法律责

9、任。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刑事法律制裁的标准。因此,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确定法人能否实施犯罪和能否接受刑罚的关键问题。一、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研究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刑事责任根据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1、犯罪构成根据说:即认为犯罪构成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对这种观点持异议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它本身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假设、一种可能,它只是对判断一定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及如何成立犯罪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标准” ,因而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说

10、:即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犯罪构成则是确定这种根据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当一定的危害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相符合,这个时候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就由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实所现实地表现出来,而这种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事实与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相符,正是法律假设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的发生的前提。所以,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是犯罪构成这一法定抽象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具体的法律事实。这一法律实施是现实的、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可能、抽象的犯罪构成这两个方面的结合”。3、犯罪行为说:即认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11、、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4、犯罪构成事实说:即主张将“犯罪构成作为与法定犯罪构成概念相符合的客观事实,即现实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事实),是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此外,还有将刑事责任的根据分为刑事责任的刑法理论根据、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应当承认,无论是犯罪构成说、行为符合犯罪事实说、犯罪行为说还是犯罪构成事实说,还是将刑事责任根据分为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又存在不足之处。之所以会如此,只能说明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和多角度的问题,单纯从那一个角度去解释,都难以概括刑事责任根据的全部含义。由此可见,刑事责任的根据

12、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犯罪构成的理论以及其他刑法理论密切相关的问题。事实上,主张犯罪构成说的,一般不会完全排除犯罪事实(行为),因为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才能成立;而主张犯罪行为说的,一般也不会排除犯罪构成(标准),因为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刑事责任也是难以认定的。所以笔者认为,上述种种观点也许只是一个表达是否完整的问题,而要正确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必须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提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还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解释犯罪构成的含义。“因为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是统一的、并行不悖的,我们讲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指他

13、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即犯罪构成是一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上述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是否可以运用到法人犯罪,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同自然人一样,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因此,研究和认识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正确认定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由于法人犯罪的出现,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刑法理论赖以建立的个人责任的基石,它要求刑法不仅要承认个人责任,而且要承认法人责任(整体责任),要求对以个人责任的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加以改变。也就是要求在刑事法律上承认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当法人的行为构成

14、犯罪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法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句空话。有的学者曾经认为,“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法人本身的犯罪,而是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 。根据这种观点,法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诚然,法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制度,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从民法领域走进经济法、行政法直至刑法领域。法人参入社会活动

15、这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能够参与合法的行为,也能施以非法行为,当法人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时,就是法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个犯罪事实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这里所讲的法人犯罪事实,包括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人犯罪事实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根据,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实现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二)法人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即法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一个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法人的决策机关是法人的“大脑”,是法人活动的指挥部,法人决策机关的命令和要求,决定法人活动的形式和方向,因而也决定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法人决策机关的集体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自身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依据,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责任能力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始于法人机构的成立终于法人机构的撤销或解散;2、自然人通过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而法人则是通过法人的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尽管如此,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却是肯定的;3、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法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法人的犯罪事实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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