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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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

2、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

3、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房屋权利人、

4、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

5、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

6、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

7、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京建交2008628号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

8、知如下: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

9、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隐瞒身份、欺瞒消费者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的,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2、当事人向服务

10、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开设“专用账户“的保

11、证机构进行网上签约),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存量房网上签约服务窗口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

12、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 六、网上信息注销的办理程序如下: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系统中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详见附件4)。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完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13、(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网签系统中注销该合同网上信息。 七、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权属登记受理时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买卖双方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

14、业协会信息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网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六、网上下载打印合同后,工作人员从签约系统打印交易信息表,买卖双方凭此表到地税部门交纳契税(可不再提交合同复印件)。七、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向买卖双方发放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告知单。 九、自2009年1月1日起,当事人须持网上签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转移登记。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可持已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附件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附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附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根据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已通过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房屋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应先办理合同注销手续,重新进行网上签约,并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公示该退房信息。附件:自行成交存量房网上签约工作流程 根据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已通过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房屋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应先办理合同注销手续,重新进行网上签约,并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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