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标准版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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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建安总承包施工合同 “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补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一、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定义和名词解释1.1.1“发包人/甲方/招标人”:是指投资建设“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1.1.2“承包人/乙方/投标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建单位,即 江苏如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包人保证提供的全部企业资质等法律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企业资质与本合同标的相符。1.1.3“指定分包方/独立分包方”: 是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特定分包合同的承建单位。1.1.4“监理工程师”:是

2、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委托,具体执行本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1.1.5“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详见开工通知书)即为开工日期。1.1.6“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五方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取得质监监督报告的验收通过确认的时间为准,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即为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该时间是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终点,但不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终点。1.1.7“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时间,完工日期以工程移交书(移交物业时出具

3、的工程移交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或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且通过“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发包人项目部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得到发包人项目部经理、工程总监及发包人代表的签字认可确认的时间为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1.1.8“合同工期”: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到承包人完

4、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9“实际工期”: 指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实体工作内容的第一天开始为实际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详见开工通知书)后的第2天)到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10“竣工交验”:是指协议规定的,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11“竣工资料”:是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其完成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或区段的资料、文档(含电子文档)、影像资料、检验单、竣工图

5、或类似技术文件等。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必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其他指定的政府部门接受城建档案的要求。1.1.12“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永久构成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1.13“承包人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及在修复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性质(临时工程以外)的设备和机械、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材料和其他物品。1.1.14“日”:指日历日,特别约定为工作日的除外。1.1.15“质检/监站”: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合同条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站。

6、1.1.16在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涉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任何此类的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压和延误。特殊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必须经书面确认。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以下各文件应被视为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文件及其附件;(4) 合同函件(招标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协议、投标承诺函、招标洽商纪要、来往函件及签证);(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如合同文件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1.3 承包人

7、须提供并保证企业资质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等法律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如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法律文件存在瑕疵,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如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则须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无条件退场,延迟一日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2.1 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 2.1.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表的职权(1)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决定批准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及协调。负责

8、组织日常的工作协调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3)施工进度计划和重要施工进度节点的修改与确认;(4)负责所有变更、签证、现场指令的签字及工程款支付的签字;(5)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其下属责任工程师行使以上一定范围的权力;2.1.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希地环球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2.1.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1)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初审权以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2)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及其他。2.2 承包人项目

9、经理2.2.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方式: 职权: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加盖公章为承包人所承认。2.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这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2.3 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长期在施工现场,确因特殊情况不在时,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2.3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2.3.1施工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提供施工用

10、水、电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及管理。本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归还发包人前,承包人用水、用电须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承包人须按月同发包人确认每月发生的水电数量及金额,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按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减。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水电数量及金额,或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发包人有权进行直接分摊,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在项目正式用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同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承包人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并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2.3.2承包人进场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现场交验水

11、准点、坐标控制点,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交验完毕签署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若承包人在进场5天之后,10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人已完全接受现场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由于接受现场实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不再计取。2.3.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及施工图纸肆套(其中含竣工图用图两套)。2.3.4施工图提交承包人20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承包人在3日内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10日内

12、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的各方签字工作。2.3.5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相关的问题。2.3.6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调整进行书面确认。2.3.7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根据公司项目销售的情况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总控计划及分项工程计划的调整保留权力,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实施,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3.8按发包人的管理程序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设计变更单、付款单等。2.3.9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款及工程费用。2.3.10

13、发包人现场代表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2.3.11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2.3.12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移交物业前未按要求及期限清除和运走现场的多余设备、剩余材料、残留物、建筑垃圾和未拆除的临时工程(包括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及指定分包遗留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并在处置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出售或处理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其费用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工程费用或质保金中扣回,仍然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补足。2.3.13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材料及设备。若由于

14、实际情况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提供了临时的材料或设备,则必须在使用完毕后由发包人指定的招采部进行回收,否则均按照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值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2.3.14本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金额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仅需书面通知承包人。2.3.1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有责任执行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其项目经理不称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节扣留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低于20000元/人次)。2.4 承包人一般义务2.4.1根据本合同各项规定,承包人负责精心施工,同时按规范规定、图纸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做法,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补)的修复和完善。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2.4.2本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包括了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支付不可预见的工作的费用);以及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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