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工龄计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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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计算法律问题工龄的概念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机关、事

2、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计算工龄的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

3、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

4、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

5、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

6、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1、 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2、 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3、 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4、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

7、的机关工作的时间;5、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6、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7、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8、国家机关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9、国家机关招用的临时工,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0、作为社会力量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的人员,后被调到机关为正式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不是象一般支援参

8、加社会主义民主改革而是一开始就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即为专职脱产干部,其从事上述各项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1、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其在四清工作队工作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2、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工作的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13、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在国营农场、厂矿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

9、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5、由农村基层信用社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16、工商联的工作人员,以前在下属同业公会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工作年限。17、农业税助征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正式干部后,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从事农业税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非国营企业调到国营企业的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1、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不论是由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化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还是经组织个别调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

10、社连续工作的时间都应与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将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原在部队所属的集体企业工作,后随其配偶调入地方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在部队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与调到地方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精简、离职、退职、停薪留职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3、在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又重新收回参加工作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4、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又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退职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

12、,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5、工作人员在全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全国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凡是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因为客观原因与组织失掉联系,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6、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7、科技人员被批准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对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经

13、教育拒不返回也不补办辞职手续的,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其工龄从新录用之日起计算。8、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1、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计算工龄。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速成中学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14、1961年10月9日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规定:2、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调干生是指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

15、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3、1966年至1970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1)1966年大专院的毕业生,从1967年9月开始进行分配,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6年7月起计算。(2)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到1968年6月开始进行分配,工资从7月份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7年7月起计算。(3)1968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68年11月中旬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12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8年7月份计算。(4)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9年7月份计算。(5)1970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70年7月份计算。4、在半工半读学校中学习,半工半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5、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6、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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